醞釀已久的《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正式出臺,將從今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昨天廣州市市長張廣寧簽署的今年第2號政府令公布的內容。
和原《辦法》相比,新《規定》對于因房屋租賃而引發的治安、消防、計生、規劃、稅務等問題作出前所未有的具體規定。違反相關規定,出租人最高將被處以50萬元的罰款。本報記者李妍
九種情形房屋不得對外出租
今后,出租人在出租房產時,可要掂量好自己的房子能否出租,不然,可能會受到處罰。新《規定》明確,以下情形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地產權證書或無其它合法權屬證明的;(二)權屬有爭議的;(三)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四)共有的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屬于違法建設的;(六)屬于危險房屋的;(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八)已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的;(九)其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
房屋合同簽訂3日內須備案
今后,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合同之日起3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登記備案須提交下列資料: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自合同解除、終止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注銷登記備案手續。房屋租賃備案情況和房屋租賃信息,將于每月25日前在廣州市出租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公布。
中介物管半月上報出租情況
《規定》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物業管理公司提出了新要求: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每半個月將通過本機構中介服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物業管理公司不得阻撓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依法執行公務。并每半個月將本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存在房屋租賃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逾期不報送的,處以10000元罰款。
(李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