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教育部29日頒布了修訂后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的科學研究機構對1400萬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新規定將于9月1日起施行,由原國家教委1990年發布實施的管理規定同時
廢止。 與此同時,1989年發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也由原來的15條修訂為現在的8條,取消了大量關于“按時熄燈就寢,不在禁煙區吸煙”等具體規定,從如何處理好與國家、社會、學校、個人四個層面的關系上,對大學生提出政治、思想、學習、道德、健康等八個方面的原則性要求。
在校生可以結婚
教育部29日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了原規定中“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條文,對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未作規定。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司長說,大學生既是具有高等學校學籍的學生,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針對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這一特殊身份作出要求,不限制其作為公民的婚姻自由等權利。
作弊可開除學籍
教育部29日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首次明確:考試作弊和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者可予以開除學籍。
開除須校長會議定
教育部29日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明確,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須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學歷證明”改為“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受處分可申訴
教育部29日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確立了學生權益救濟制度,增設了學生對處分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
明確權利與義務
教育部29日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設立專門章節,首次明確了普通高校學生的受教育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