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島市政府出臺了《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和《青島市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并將于4月1日起施行。針對農民工來我市打工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市勞動保障局對此進行了解讀。
《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背景:讓農民工享受城里人的養老待遇
我市現有農民工約80萬人,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主體,但由于農民工收入低、流動性強以及相關政策不配套等原因,多數農民工沒有參加社會保險,因此享受不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為了保障農民工享有社會保險的合法權益,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出臺。
范圍:簽定勞動合同就可以參加養老保險
凡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及其招用的農民工,均應當依法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城鎮用人單位,是指依法應當參加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工,是指來自農村,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不具有城鎮戶籍,有勞動能力并與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已取得《青島市居住證》的人員不適用本規定。繳費:單位和個人繳納有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農民工總人數與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之積為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如:2005年李滄區某單位農民工有60人,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時,按去年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1329元的60%作為繳費基數,月繳納養老保險費9568.80元(1329×60%×20%×60),人均159.48元。
農民工個人以本人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本人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本人工資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其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經本人申請,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個人可以按照5%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2005年某農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850元,那么他每月需繳納養老保險費68元(850×8%)。如果他是外地農民工,申請按5%的比例繳納,那么他每月需繳納養老保險費42.5元(850×5%)。
待遇:農民工也可辦退休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農民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1998年10月1日之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其中,本市戶籍農民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在本市實際參保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本市戶籍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以及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在本市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達到退休年齡時,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1998年10月1日之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繼續參保繳費的農民工,其退休條件及待遇計發辦法仍按原規定執行。
轉移:換個工作可接續保險
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重新就業的,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關系可轉入本人重新參保地。按《暫行規定》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封存,在本統籌區域內重新就業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關系予以接續。非本市戶籍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憑個人身份證可到所在單位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社會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變更:身份轉變養老制度跟著變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農民工,可以繼續按原規定參保繳費,也可改按本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工按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期間轉為城鎮居民的,改按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
《青島市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規定》
背景:讓農民工受傷后不再傷心
近年來,我市在政策上已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圍,但由于種種原因,農民工參加工傷社會保險面比較低,農民工在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以后,往往得不到足額的保障和及時的救治,在給農民工帶來傷害的同時,也使農民工感到更加傷心。新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可以使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通過社會保險機制分擔參保單位救治及經濟補償費用,減輕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同時,也從根本上保障了參保農民工的工傷救治權和經濟補償權。
范圍:各類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都要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在外省市注冊、在青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與來自農村,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非本市城鎮戶籍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均應給招用的農民工依法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申請工傷認定。
繳費:工傷保險費用由單位來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應當以本單位農民工總人數與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之積為基數,按照規定的比例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駐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單位統一費率執行。駐本市膠州市、膠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萊西市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待遇:發生工傷可按鑒定等級享受待遇
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工傷亡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在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后,本人或其直系親屬自愿,可以與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約定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被認定為工傷且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達到一至四級的非本市戶籍農民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津貼(含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標準執行;享受一次性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具體標準按照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及傷殘等級確定:
(一)滿16周歲不滿3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20萬元,二級為18萬元,三級為15萬元,四級為13萬元。
(二)滿30周歲不滿5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5萬元,二級為12萬元,三級為11萬元,四級為9萬元。
(三)滿5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一級的為9萬元,二級為8萬元,三級為7萬元,四級為6萬元。
一次性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增長情況適時調整。(本報記者
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