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政府公報公布了修正后的《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新條例有了19處修正,最大變化是加快了對三層以上(含三層)永久性違法建筑的查處進度。修正后的條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到《申請強制拆除執行書》之日起30日內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而修正前的裁定時間是60天。
2005年2月
25日,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市政府提出的《關于提請審議〈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修正案)〉的議案》。
《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兩層(含兩層)以下的違法建筑物、附著物、在建物由規劃國土部門實施強制拆除,三層(含三層
)以上的違法建筑則由規劃國土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修正后的條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到《申請強制拆除執行書》之日起30日內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協助執行。”
一位長期從事地政監察工作的人士告訴記者,修正后的條例解決了我市違法建筑查處中的一大難題。以前違建業主總是不顧一切的在極短時間內搶建到3層,這樣就迫使規劃國土部門必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法院強制執行的裁定下來時,違建可能已經建到七八層甚至十多層了,這不僅大大加大了執法成本,也浪費了大量的行政和社會資源。
修正后的條例賦予了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在規劃、土地監察方面的執法權,并將執法權重心下移——“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筑案件的查處實行屬地管轄,對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區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提請市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處理。”(歐東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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