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也舉“維權”大旗 歲末年初,全國工商聯住宅產業商會在京召開了會長聯席會。據透露,2005年住宅產業商會的工作重點是維權活動。商會提出,開發商要在自律、誠信的基礎上,大膽維護自身權益,全國住宅商會注重在政策層面上與政府之間的溝通以及司法解釋方面的問題,
地方商會則要關注個案權益的維護,全國住宅產業商會將與地方商會配合連動,替其會員單位爭取權益。自2003年央行121號文件出臺、土地政策出臺,全國住宅商會組織會員給中央寫報告,2004年,針對房地產過熱、泡沫的爭議拿出“RE-ICO報告”,住宅產業商會的行業維權行為,已經有效地影響著政府的決策。據稱,2005年,商會主體的維權仍將在這個層面上。 點評:
作為“強勢力”的代表,開發商還有“維權”的資格?在這樣的慣式思維影響下,開發商其實經常也很“受傷”。如今開發商擺出弱勢的姿態,大喊“我要維權”,盡管大家還有些不習慣,但不得不承認,這是他們的權利。
上海政府掀起“打假風暴”
上海市房地局正在掀起一場樓市“打假風暴”:1天之內緊急查封6個涉嫌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的違規樓盤;將“世茂濱江花園”等4個售房合同撤銷率奇高的樓盤列入徹查“黑名單”;一經查實,違規法人最高將被罰5年內不得吃房地產這碗飯。同時,上海還將通過向重點樓盤派出售樓監督員等多種手段,整頓樓市,還市民以真實的市場信息。上海市房地局表示,不論樓盤名氣有多大,也不論開發商是誰,只要存在發布虛假信息、牟取不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規行為,就將核實一家,查處一家,決不姑息。
點評:
政府出拳自然是“王海”之輩無法能比的。盡管網上不少人認為,政府這樣的動作晚了點兒,但還是迎來了一片喝彩聲。其他城市的購房者,也期待著這一天。
深圳樓盤“一女二嫁”被重罰最近,深圳一樓盤“一女兩嫁”被判雙倍賠償的案例被公布,27萬元購房款的房子獲賠63萬多元,其中包括雙倍退還購房款及全額退還購房款利息、辦證費、入伙費、鑒證費等。
點評:
商品房能否適用“雙倍賠償”條款曾經爭論了很久,因此,這場官司對于樓市來說,絕不是一般意義的賠償款。它是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后,以終審判決確認的首例商品房欺詐雙倍賠償案,開創了我國房地產業雙倍賠償先例。
買房人要求平等購房權日前,上海三名律師起訴一家房地產開發商,要求享有“平等購房權”,從而掀起上海市主張房屋購買權第一案。該案緣于幾位欲購房的律師發現這家開發商采用延期通知、利用分時接待方式,隱瞞出售的真實情況。房子明明沒有售完,直接去買卻買不到,而中介公司卻在兜售:只要加錢,什么房都能買到。
點評:
開發商不賣房,還能起訴開發商,這是以前購房者連想都不敢想的事兒,當這件事兒成為現實之后,它昭示著購房者,只要是不公平,就應該討個說法。
北京消協質疑“多年行規”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張明在上周的“放心房”研討會上說:“購房合同簽訂時要收律師費,是房地產界的一個普遍行為,而且收取律師費開的是收據,而不是正式發票。我們從法律角度說,消費者請律師了嗎?他們沒有請,而是開發商和銀行之間達成的協議,要請律師;這個律師為消費者提供法律服務了嗎?他也沒有。那么,怎么能讓消費者付這個律師費呢?另外,消費者交保險,但他不是保險的第一受益人,這跟保險行業的一些規定可能有沖突。”
點評:
一筆律師費平均在1500元左右,一年就是上億元,這筆錢沒用在購房者身上,憑什么要購房者花?這樣的錢花得實在是冤。看來,我們在花每一筆錢的時候都應該事先想一想。
集體投訴變更結構惹糾紛
今年3月4日,上海市黃浦法院審理了一起民事糾紛案,某證券公司在小區和其營業部之間開了一扇玻璃門,被84名小區居民告上法庭。據原告陳述,該公司在其營業廳和隔壁的陽光公寓之間的墻面上開了一扇玻璃大門。小區居民覺得不少不明身份的人員進出小區,小區里已丟失3輛助力車,有時候深夜小區電梯里會有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出現,嚇得居民晚上不敢出門。
點評:
這是一起典型的集體投訴案例,因為某公司擅自變更內部結構,導致了大廳過大,需要消防安全門,這扇門目前作為消防通道是人為造成,并非房屋設計本意。因此,確實侵害了這些業主們的利益,因此造成了集體投訴的情況。
惡意違約自衛意識莫淡漠
上海市民邢某、史某與東興公司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向東興公司購買了上海青浦區某小區1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并全部付清購房款。后來,東興公司以邢、史二人同意退房為由,向青浦區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申請撤銷預售登記備案,后將該房屋預售給另一位購房者,該購房者隨后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邢某、史某隨后將該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確定東興公司承擔邢、史二人已付房款50%的賠償責任。
點評:盡管這種情況發生的幾率很小,但是,消費者還是應該對情況有所了解,仔細閱讀購房合同并且保存好。如果是全款購房更是應該盡快辦齊房產證,這對于自己是一個保護。
業內人士分析,由于商品房投訴金額大,涉及部門多,同時具備專業特點,因此解決糾紛的難度很大。隨著購房熱的持續“高溫”,由此帶來的消費糾紛仍將是今后投訴的一大熱點。在監管部門加強執法力度,進一步規范市場的同時,提醒消費者本身也要加強自身的法律防范意識,如盡量選擇有實力有信譽的開發商及實地查看房屋施工質量、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等。
孩子上學能否寫進合同內
北京的李先生打算在北京四環路附近購買一套房子,某項目的售樓人員向他保證孩子可以入讀該地區最好的小學。在該學校入學競爭激烈的情況下,考慮到孩子的上學問題,他選擇這個項目,和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并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在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時,雙方發生了分歧,李先生要求將孩子入學問題寫入合同,但開發商表示與該重點小學因費用問題未能達成一致,不能在合同中承諾有關事項。于是,李先生拒絕簽訂合同,同時要求返還定金,但開發商卻以2萬元是定金,不買房就不能退還為由,只同意酌情返還部分款項。
點評:
事實上,很多購房人都有和李先生類似的經歷。由于開發商自制的商品房認購合同往往對定金使用等問題規定得過于簡單、含混,因此定金問題一直是房屋糾紛的主要導火索。
新版的《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示范文本,規定了認購人應當在支付定金之日起若干天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而不是以前規定的要求認購人必須在認購期內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給消費者一個充分的協商空間。
房款利息索要前提須明確
梁先生通過某知名中介公司售出了自己的一套房產。由于二手房交易過戶手續比較繁瑣,等待的時間比較漫長,梁先生與買主以及中介公司簽署了一份三方協議,決定由買主將一部分房款8萬元交給中介公司暫為托管,等該房產過完戶后再由中介付給梁先生。10月,該筆房產交易手續終于完畢,房產證成功過戶給了買主,中介也如約將代為保管的8萬元房款付給了梁先生。梁先生覺得這8萬元被中介白白占用了兩個多月的時間,這對他來說是不公平的,于是梁先生找到中介公司,要求中介支付這筆款項的利息,但是中介以沒有過戶梁先生就沒有這筆款項的支配權為由拒付利息。
點評:
即使中介應該支付利息,利息的獲益者也應該是買方而不是賣方。像梁先生這樣意識到房款被押應該索要利息的業主還不多見,他應該在簽署協議時就要求中介支付利息。
房屋租賃租客心里要有底
郭小姐于2004年11月從某中介公司手中承租了一套兩居室,并與中介簽署了房屋租賃合同。2005年2月,房東在得知郭小姐并非中介公司職工,并且她支付的房租要高于中介公司付給房東的房租后,堅決要求郭小姐搬出去。郭小姐以與中介公司簽署了房屋租賃合同并且已支付半年房租為由拒絕搬出。房東于是將郭小姐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房東勝訴,要求郭小姐立即搬出。
原來,中介公司雖然與房東簽署了“房屋租賃代理合同”,但合同中沒有允許中介代辦房屋租賃手續并代收房租的條款。中介只是把該房屋承租下來,并沒有溢價轉租的權利。這樣郭小姐與中介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變為無效,郭小姐只能先搬家。
點評:在從第三方手中承租房屋時一定要弄清楚該第三方是否有轉租的權利,否則,消費者一旦上當受騙,想維權都找不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