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陳某在一知名的大型公司購買了電腦及相應配件,卻發現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便要求公司解決。在沒有得到滿意答復后,陳某便想出了一個主意。他印制了內容包括“由于本人向公司購買了電腦之后,出現質量問題而至今未能解決,現要求顧客千萬不要購買該公司的物品,以防上當受騙”的傳單,同時
,把傳單冠名為《好消息》向人發放。在他發放傳單時,公司保安要求停止散發,雙方由此發生激烈爭執。在爭執過程中,陳某被該公司保安打傷。經驗傷,結論為陳某軟組織挫傷。 陳某訴稱,自己當時被公司保安圍住,并遭打,正當自己打手機報警時,手機又被保安奪搶,并造成損壞,現要求該公司賠償醫藥費、精神損失費和手機維修費用。 公司只同意賠償醫藥費、交通費和手機修理費,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失費。 法院判決:陳某獲賠醫藥費、交通費和手機維修費。法院認為,陳某購買商品發現存在問題時,可通過正當的途徑予以解決,其在對方經營地以發放傳單的形式要求他人不要購買商品的行為顯然不妥。公司方在發現陳某的行為后,應采取合理、有效的手段來勸阻陳某發放傳單的行動,保安在勸阻過程中致使陳某受傷,其行為亦存在相應的過錯。鑒于雙方在該事件中均存在過錯,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對陳某提出的索賠精神損失費,因不符合相關規定,故不予支持。 大律說話:買了劣質產品怎么辦?是通過合法途徑維權?還是像陳某一樣,用另外一種“惡劣”手段維權?顯然后者帶來的只能是更大的損害。雖然,陳某獲得了一定的賠償,但毫無疑問,由于受傷而產生的精神損失就只有自己承受了。維權也要講法,這不僅是法律要求,也是對自身安全負責。本組撰稿李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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