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32號國務院令,頒布《電力監管條例》。 《條例》共分六章37條,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為了加強電力監管,規范電力監管行為,完善電力監管制度制定的。
《條例》指出,電力監管應當依法進行,并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條例》明確,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電力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的監管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和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據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國務院25日公布的《電力監管條例》對電價監管作了原則性規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對電價實施監管。
據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國務院發布的《電力監管條例》為電力企業設置了三條“高壓線”。如觸犯其中之一,電力監管機構可對企業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遵守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
(二)發電廠并網、電網互聯不遵守有關規章、規則的;
(三)不向從事電力交易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電力市場或者不按照規定公平開放電網的。
條例還明確,對違規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