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 轉讓股權究竟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政策規定,對于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當轉讓行為結束后,當
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將被視作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稅務部門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也將不予退回。 對于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專家表示,此項政策將進一步規范股權轉讓中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體現了合理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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