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啟用首份《商品房預售合同》,明確退房條件及賠償責任等問題北京市工商局日前宣布,3月15日起,北京將推行使用《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示范文本。
新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直接觸及近一段時期以來購房糾紛的“多發區”和“真空地帶”,今后,北京市民所購期房如有質
量不合格、隨意擅自變更設計等問題,都有權選擇退房;開發商在收取了認購定金后又將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方的,須向認購人雙倍返還定金。
據北京市工商局合同處處長王珊介紹,新合同在退房條件、公共設施項目交付、施工進度、代繳稅費四大問題上均做了修改和細化,如,商品房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質量、室內空氣質量檢測不合格,消費者有權退房;上水、下水、電、供暖、燃氣、公共綠地、停車場、幼兒園、學校等公用設施,應按約定日期達到使用條件;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的名稱,物業收費價格,地上地下停車費收費標準等內容,也需要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
條款解讀
焦點1質量不合格可退房
條款規定:商品房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質量、室內空氣質量經檢測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開發商應在約定時間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和利息,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的由開發商承擔賠償責,并承擔檢測費用。
點評:住宅工程質量問題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以往合同中沒有涉及質量問題,以及具體的退房條件,消費者買到質量差的房子也無可奈何,打官司檢測費用還得自己掏。新合同文本提示,開發商建設商品房必須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對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
焦點2交付日期要注明
條款規定:開發企業應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關的上水、下水、電、供暖、燃氣等按約定的日期達到使用條件;公共綠地、道路、停車場,幼兒園、學校、會所、購物中心、體育設施等其他公用設施也應按約定的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點評:公用設施的交付日期在以往的合同中沒有涉及,但卻是常引發糾紛的由頭。開發商往往事先天花亂墜地宣傳,實際交付的房子配套設施卻缺這缺那,但由于合同上沒有提出,或只簡單提到部分設施,使得消費者維權缺乏證據。
焦點3是否代繳稅費自己定
條款規定:雙方按照約定方式繳納稅費,購房者可選擇不得將交納稅費作為交接該商品房的條件,或同意委托開發商代交專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物業服務費用、供暖費等稅費。購房者自行繳納稅費的,應在接收該商品房時向開發商出示繳納憑據。
點評:買房人對開發商入住時必須先交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物業服務費用、供暖費等稅費,存在較大爭執,甚至引起集體上訪。此次制定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提示雙方在簽約時可就有關稅費的繳納是否委托進行事先約定,購房人可自行繳納稅費。
焦點4一房賣倆主賠雙倍
條款規定:開發商在認購人支付認購定金之日起至該認購書解除之日止,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的,須向認購人雙倍返還定金。
點評:在商品房認購環節中,過去由于沒有合同示范文本,開發商自制的認購合同中對定金使用等問題的規定過于簡單、含混,有的用“定金”,有的則是“訂金”,兩者雖是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卻有著完全不同的解釋,為此引發了不少歧義和糾紛。此次推出的《商品房認購書》規定認購商品房的合同主體不得隨意變更,并在認購書中約定明確使用“定金”,對支付定金的期限、解除認購書和返還定金的四種情況作了約定。據《新京報》等多家媒體綜合整理
新版購房合同啟用后,這樣的糾紛或許就可避免
新聞背景
將不平等條款
“掃地出門”
商品房預售交易是期房性質的買賣,專業性強、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客觀地形成了在房地產開發商、銷售商和買房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給雙方在簽約過程中造成了許多困難。同時,一些開發商利用強勢地位,在預售合同中單方加入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一步破壞了買賣雙方之間平等的交易關系。另外,在商品房的認購環節中,過去由于沒有合同示范文本,在開發商自制的商品房認購合同中,關于定金使用等問題的規定過于簡單、含混,也引發了不少的歧義和糾紛。
因此,為了維護雙方當事人之間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的示范文本。
特約編輯: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