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江俊)市消協每年接待的眾多涉及房地產投訴咨詢中,大部分都與《認購協議》《認購書》有關。昨日,市消費者協會委托本報獨家發布3·15消費警示:消費者認購新房或者二手房時當心定金陷阱。
收取購房定金損害消費者權益
市消協認為,購房的消費者在簽訂要求收取定金的《認購協議書
》時,如果因經營者未提供全部信息參考,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擔保法》來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會受到三方面的損害:
一、中介公司違法收取定金。《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消協認為,一般情況下房屋中介機構無權按房屋價格收取購房者的定金,除非有房屋產權所有人的全權委托。
二、對消費者隱瞞交付定金所擔保的內容。由于已交定金,消費者迫于不退定金的壓力,往往只能委曲求全,簽訂不平等的格式條款。這種《認購協議》加重了消費者的弱勢地位,顯失公平。
三、不向消費者明示交付定金后雙方承擔的法律責任。消協認為,依照法規,消費者要求終止認購或沒有按時簽約可能基于多種原因,如果是由于經營者責任,定金應當返還。如果不是因為不可歸責于消費者、經營者的事由導致未能簽約的,經營者應當將定金退還。而籠統地約定終止認購或沒有按時簽約就不返還定金,這種做法客觀上隱瞞了導致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多種情況,明顯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收取購房定金是霸王條款
市消費者協會認為,房產經營者向消費者收取購房定金的行為,加重了消費者的弱勢地位,顯失公平,因此,房屋委托合同中有關收取定金的條款屬于霸王條款。市消協通過本報提醒消費者,在簽訂《認購協議》交付定金時,要謹慎對待,不能盲目。
特約編輯: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