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2月16日電 新聞出版總署日前公布《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和《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對記者證的發放、使用、管理和記者站的設立、登記備案、業務范圍等都作出相應規定。此舉是國家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新聞記者隊伍管理、規范新聞采編活動、依法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的重要舉措。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制定,旨在規范新聞記者證的發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聞記者的正常采訪活動,維護新聞記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規定,我國新聞機構使用統一樣式的記者證,證件名稱為“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制并核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制作、仿制新聞記者證,不得制作、發放專供采訪使用的其它正式證件。
這個辦法對記者證的審核與發放、使用與更換、監管與責任等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強調新聞記者證持有者從事新聞采訪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也特別指出,新聞記者證不得用于經營性活動、非職務行為以及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和違反新聞職業道德的活動。
根據這個辦法,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工作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并應在新聞采訪中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
根據新的《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只有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設立并獲得報紙出版許可證,同時有新聞采訪業務的報社,可以因采訪所需申請設立記者站。教學輔導類報紙、文摘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等不得設立記者站。
這個辦法特別指出,記者站不得設在黨政機關,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也不得兼任記者站工作。
這兩個管理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