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節將至,節日內加班的人們如何計算工資又成了人們關注的熱點。為此,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今年春節共有7天假期,初一至初三是法定休假日,仍然工作的人們就可以領到不低于3倍的日工資;初四至初七是倒休的公休日,可以領到不低于2倍的日工資。勞動者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日工資計算方法是:月工資除以20.92乘以3
00%。(《北京青年報》2月6日)
節假日加班,到底是該拿三倍還是四倍日工資,早在去年10月《廣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征求意見時,就曾引起過討論,對此,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人士解釋:國家標準本來就是四倍,《勞動法》規定的“300%工資”是指基本工資以外的“加班費”,加上基本工資,就是四倍“。(《南方日報》2004年10月16日)
筆者查了一下勞動部的有關規定,發現早在1995年5月勞動部頒發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就明確規定:“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從立法技術角度來說,這里的“應”即為“必須”之意,而非“可以”,屬于非選擇性的條款,即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要“必須另外支付”給勞動都不低于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的三倍,那么加上原有的日工資,人們如果是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當領取的就是平時日工資的四倍,而非三倍。因此,筆者認為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有關人士的解釋是正確的。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春節屬于“全國年節”,法定的休假日為初一至初三三天,因此根據勞動部現在仍有法律效力的上述規定,仍然工作的人們就可以領到不低于4倍的日工資,而勞動部門的有關負責人為何解釋為不低3倍呢?
由于春節是我國傳統的節日,放假時間長,而對仍然需要在春節期間工作的人們來說,涉及面也很廣泛,因此春節期間加班到底應當領3倍還是4倍的日工資,將涉及到很多人的合法的權益,并不是一件小事,筆者認為,有關部門有必要對此問題進行解釋。
(高俊玲)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