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昨天頒布了《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該辦法自今年4月1日起正式實行。與以往相比,該辦法在對工傷職工的保障方面推出了許多新舉措。
各類企業都要繳納工傷保險費
《辦法》規定,今后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要繳納工傷保險費,而以前僅局限在城鎮企業。
職工在單位發
生工傷事故時,單位除了及時搶救外,還需立刻上報工傷情況。如果單位不上報,職工本人、其家屬或者工會可以在1年之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改變了以往只有單位申報以及限期30天的做法。用人單位如果逃避或中斷繳費責任、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2000至10000元的罰款。
工傷鑒定費不用個人掏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傷殘程度由各市的勞動部門鑒定。職工或單位如果對鑒定結果不滿意,可以通過省勞動能力委員會再次鑒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補助津貼按傷殘程度發放
職工因公傷殘被鑒定為5至10級的,按照《辦法》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職工應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費用標準按照規定執行。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前者基礎上增發40%。傷殘津貼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勞動保障部門根據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和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于每年7月1日調整。
非全日制職工也享保障
針對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或工傷職工轉入承繼單位等不同情形,《辦法》做了相應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職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就業的,每個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時,由職工當時為之工作的單位支付工傷保險。
省勞動保障廳有關專家強調,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地區的,發生工傷事故的,職工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新辦法正式實施前的工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且未享受工傷待遇的,自新辦法實行之日起1年內憑當時的原始材料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沈春寧)
特約編輯:舒薇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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