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黎明
“焦點訪談”聚焦“艷舞跳進瀘州烈士陵園”,反響強烈。“瀘州市警方從‘焦點訪談’中獲悉忠山賓館有色情活動情況后”,對新聞界宣布撤銷一派出所所長職務,禁閉7天,并報市紀委批準對其“雙規”;瀘州市民政局立即停止烈士陵園內所有經營活動,對烈士陵園管理所所長作出“停職檢討”處分;許
多網民和一些專業評論人似乎情感上受到刺激,在紛紛表示震驚、憤怒的同時,嚴厲責罵有關部門和人員“褻瀆英靈”。
民憤涌動時,筆者以為有必要提個醒:追究違法者、失職者的責任,事關法治,無涉英靈。也就是說,請注意脫離法律框架論事定罪的偏向,不能假“英靈尊嚴”對當事人罪加一等。
這件事,當然不是政治事件。記者驚問“在烈士陵園里能有艷舞表演嗎”,這是很幼稚的。你說哪里能有艷舞表演、哪里能有色情服務呢?依照法律,追究責任只是因為此事違法,而不是因它發生在烈士陵園。
實際上,此事的確是因為發生地點有特殊性才被關注并“迅即嚴肅處理”。娛樂業存在色情服務的現象比比皆是,有官員背景的服務單位并不比民營單位少。對此現象,管理部門和社會各界其實早已習慣與其“不和諧共處”了。
天生愿意為人家提供色情服務的人不會有幾個;蓄意以此種經營方式來侮辱烈士的“犯罪動機”根本不可能產生。就是有關當事人在道德水平上大大低于常人的推論,我看也未必可靠。
烈士陵園雖然“神圣”、“莊嚴”,但如果依據它的這種特殊性,就斷定此案侵犯、褻瀆英靈,則于法無據,于理不通。“革命烈士紀念碑旁邊20多米的地方,竟然有一個娛樂城,里面還存在色情服務”,“烈士陵園內逮出‘野鴛鴦’”———既然被認為大逆不道,那么就得明確規定,到底離紀念碑多少米內不得存在娛樂城(或類似單位)?
“假如先烈有知”的聯想和感慨,反映著活人現時的價值觀念和思想水平。這里,我們一些人假設“先烈的道德和眼光”非常高尚、無比正直,依靠這種假設,人們試圖樹立起一個對現實理想化了的批判標準。之后,就可以進行范圍無限、嚴苛無限的道德評價:在中國土地上,任何被認定者認定的丑惡和“不正常”,都是對先烈的褻瀆和背叛。
獨立的理性,法治的社會,不需要非理性的“借助英靈”。后人對先烈的尊重、愛戴,應該表現在崇尚、繼承先烈們冒死追求真理的精神,執著于先烈為之獻身的正義事業。在當代,切實推進民主與法治建設,對個案都舍棄情緒化、意識形態化的評判標準,尊重每個人,包括真的“褻瀆了神圣”的人的權利,才是不辜負先烈的遺愿和期望。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