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也在預料之中,田亮被國家跳水隊除名了。
1月26日,國家游泳中心宣布對奧運跳水冠軍田亮作出除名決定,將其開除出國家隊。田亮隨后以一封公開信回應,悔恨、無奈與許多不足以為外人道的情緒摻雜其中。(新聞詳見今日快報A26-27版)
由田亮,我想到了英格蘭著名球星貝克漢姆,小貝參與的各
類商業活動之多,恐怕會令田亮望塵莫及。但小貝在大把掙錢的同時,并沒有耽誤他成為英格蘭國家隊隊長;而田亮初涉“商海”,就被一個大浪打出了國家隊。現在的問題恐怕不是運動員是否該參與各類商業活動了,因為商業活動早就無孔不入,滲透進了體育軀體的每一個細胞。尤其是競技體育,僅靠財政投入是不夠的,必須靠市場提供更多支撐。所以,許多國家的競技體育管理部門,都與商業市場有著各種聯系,只不過是聯系的緊密程度不同罷了。在我國,國家游泳中心、其他競技體育中心也好,在一定程度上也允許運動員參與各類商業活動,前提是要征得中心的同意。
問題就在于,“同意”是一個面目模糊的詞,帶有相當的隨意性。運動員參與商業行為,其“度”依賴于管理中心的解釋口徑,隨著口徑的變化而增大或縮小。參加多少商業行為算多,哪一類商業行為可以參加或不能參加,都由管理中心幾位核心主管人士來界定。這其中難免不摻加某些個人好惡,即使本來沒有,卻也容易給人以口實。
沒有一個白紙黑字的契約,一種涉及兩方的行為就可能造成一方說了算,對另一方不公平。對田亮如此,對國家游泳中心何嘗不是如此。因此,標準的合同文本應當在游泳中心允許田亮參與商業活動時就簽訂。這樣,一旦糾紛發生,一切都有合同為據。
“檢討不夠深刻”、“社會負面影響不小”這些字眼充斥整個事件,正說明國家游泳中心和田亮之間對商業行為的參與度存在重大分歧,當初沒有契約消弭分歧,反而使得雙方沿著自己認定的解釋口徑越走越遠;而開除決定與公開信的推出,必將造成雙方的分歧擴大化。結局是,國家隊少了一個優秀選手,田亮也失去了再創輝煌的機會,“開除田亮”,這是一個沒有贏家的游戲。
誠然,中國的體育模式與一些發達國家有著相當大的區別,田亮與貝克漢姆的不同也在于一個還沿襲了一定程度的“國家包辦”模式,一個基本處于完全的市場模式,但隨著商業經濟與競技體育結合得越來越緊密,國家游泳中心也好、整個體育總局也好,恐怕最終都要面對市場的問題:既然商業行為是純粹市場化的,那么,就必須以市場化原則下的契約(合同)來約束與管理這種商業行為,而不是以計劃管理模式去套用在市場行為上。
□楚天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