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退休職工李卯元曾經是轟動一時的人物,幾年前,他作為維權代表,帶領拆遷戶與開發商多方周旋,歷經艱險,經過法院24次開庭審理,終于讓47戶拆遷居民住上了新家,但是在風光與榮譽過后,李卯元卻因敲詐勒索罪于近期被一審判處7年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李卯元“敲詐”的對象就是當初涉嫌侵權的開發商,而向警
方報案的也是開發商,李卯元借以“敲詐”的把柄是開發商存在“開發手續不齊、漏繳稅款”的問題,從李卯元實施“敲詐”到開發商報案,中間過去了兩年。種種恩怨糾纏,讓李卯元的案子顯得意味深長。
李卯元和開發商的關系原本是針尖對麥芒,在維權初期,李卯元還曾經被亂刀砍傷,那么,兩者之間怎么又發生了金錢關系呢?原因在于,李卯元在維權過程中掌握了開發商的諸多問題,如果李卯元在輿情洶涌之時將這些問題公之于眾,開發商很有可能遭遇滅頂之災。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李卯元的確以手中的把柄相要挾,迫使開發商向自己支付巨額錢財,無疑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相反,如果是開發商實施“危機公關”策略,主動向李卯元支付巨額“封口費”,那么,敲詐勒索的罪名就值得商榷。李卯元獲得錢財的事實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關鍵在于開發商的支付行為是否“被迫”,在這個環節上,現場取證是非常重要的。
跳出官司本身來看,無論李卯元的敲詐勒索罪是否成立,我們都能清醒地看到這樣一個問題: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民間維權行為很容易就走入陷阱或困境,維權英雄也很難有善終。一方面,民間維權始終處于弱勢,即使在某個時候占了上風,其弱勢地位也不能得到根本改變,早晚還是會被強勢者打翻在地;另一方面,民間維權往往帶有濃厚的非理性色彩,維權英雄的法律素養也很有限,維權行為一旦失去輿論的支持,其自身的破綻就足以致命;最令人感慨的是,維權英雄經常暴露出“逐利沖動”,因而很容易被侵權者抓住軟肋,進而變成對方的“盟友”,如果李卯元能夠抗拒金錢的誘惑,拒絕擔任開發商的“常年法律顧問”,他也就不至于走上被告席。
從王海、李卯元等人的沉浮中,我們看到英雄維權的時代已經結束,但制度性維權的道路還很漫長。如果民間維權行為不正視自身的局限,如果我們的社會不能找到更理性的維權路徑,種種矛盾和利益紛爭就難得到公正的調和。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