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省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尤其是中心城市周邊地區以及經濟開發區的建設,被征用集體土地逐年遞增。同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糾紛也大幅上升,有關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規定的滯后是引發矛盾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基于此,12位人大代表聯名提交議案,建議—為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立法
生活日報1月21日報道(記者雍堅
) 在今晚舉行的省十屆人大三次會議第三次主席團會議上,有兩件代表聯名提交的議案被定為大會議案。德州代表團王文路、魏敏等12人聯名提交的《關于制定〈山東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議案》是其中之一。
該議案稱,隨著我省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尤其是中心城市周邊地區以及經濟開發區的建設,被征用集體土地逐年遞增。隨著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整,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糾紛大幅上升,已成為當前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影響了社會的穩定。有關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規定的滯后是引發矛盾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目前,國家尚未出臺關于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專門政策。由于各地拆遷主管部門不一(有的在建設廳行政主管部門,有的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補償安置方式不一,造成政出多門,標準不一,有的縣市甚至出現同一拆遷范圍內有若干個補償標準,有的縣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標準過低,引發了很多糾紛和矛盾。
此外,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過程中還暴露了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如部分地方未嚴格按政策執行宅基地面積政策、村民一戶一宅的政策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政策,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滯后,國土資源部門只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未對其所建房屋確權。由于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涉及拆遷采掘、停征、強遷等工作也沒有相關規定,一旦拆遷遇阻,無法進入正常的司法程序。
鑒于此,議案提出,全省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亟待制定出臺,以加強對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管理辦法應明確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主體和拆遷程序。補償安置方式具體可采用兩種形式:一是實行拆建安置方案,二是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管理辦法還應體現對集體土地的加強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加強農村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產權產籍的管理。
在該議案正文之后,還附有《山東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草案)》,內有條款23條。據該議案的起草人之一王文路代表介紹,為了起草這件議案和附件,他和另一位省人大代表魏敏早在一年前就開始了各項調研活動。
編輯 張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