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丈夫能不能告我侵犯生育權?”婦女維權熱線接到范女士電話,結婚4年仍不想要孩子的她與丈夫鬧起矛盾。
據介紹,范女士于2001年結婚,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榍,想要專注事業的范女士提出婚后不要孩子,男方也表示同意,可4年后丈夫改變了主意。兩人為
此吵過架、動過手,丈夫下了最后通牒,提出要“生育權”。
李滄區法律援助中心牛律師解釋,按《生育法》規定,生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范女士婚前的約定剝奪了別人的生育權。至于范女士丈夫主張的生育權,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實現,范女士應依法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兩人擁有共同財產,妻子賠錢給丈夫,只是把左口袋的錢放進右口袋,沒有實際意義。一般的,生育權可以作為離婚的一條理由,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失的賠償。(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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