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明明知道自己家的床不見了,很可能是被失蹤的房客偷走了,可是因為一紙《房屋租賃協議》,房東只能在緊鎖的自家門前徘徊,不敢開鎖而入。
日前,市民陳女士向本報反映說,去年5月份,經過中介介紹,她將自己位于市北區朝陽路14號的房子出租給了一外來務工
者,當時雙方在中介處簽了《房屋租賃協議》,約定租期為一年,付款方式為按季付。后來,在實際租用過程中,房東發現這個房客付款很不遵守規定,第一次只預付了兩個月的房租,以后總找借口延緩付款,方式由“預付”變成了“后付”。
進入今年1月份,出租房的第三個季度快結束了,可房客還沒有交房租,陳女士想找房客問問。8日下午3時,陳女士來到自己的出租房后,發現大門緊鎖。小區的小組長告訴她說,“你的房客是不是退租了?今天下午1點來要押金了,100元押金結算后退給他80多元。”陳女士一聽,心里“格登”一下,“不會吧?”她還抱著一點希望,在門上貼了一張紙條,說“見字后請立即交房租”,就回家等著了。
到晚上10時許還沒有動靜,陳女士想這個時間房客應該在家,于是再次來要房租。可是這次來了一看,房門大開,房內自己購買的一張雙人床不見了!是不是房客帶著自己的床跑了?她又趕緊回家,想找人來看看。晚11時許,她再次回來時,發現門又鎖上了,她不知是哪個鄰居給鎖的還是怎么回事。
“開別人的鎖,進自己家的門,不敢呀!”陳女士說,一是想保護現場,等待派出所調查;二是因為當時協議書是寫著一年的租期,萬一房客沒跑,哪天再回來,或者就是想反咬一口,說我給撬開門了,那我該怎么辦呢?(鞏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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