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旨在進一步規范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的《青島市養犬管理辦法》日前正式出臺,將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日起實施的《青島市限制養犬辦法》將同時廢止。
據了解,新出臺的《管理辦法》的突出特點是對市民養犬變“限
”為“管”,使養犬者既能滿足自己的需要,又不侵犯他人和公眾的利益。從內容上看,與《限制養犬辦法》相比,新的《管理辦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新規定:
———擴大了管理范圍。《管理辦法》規定的適用范圍是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及嶗山、城陽、黃島區的建成區(自然村除外)。
———取消收取養犬管理費,將養犬審批改為養犬登記。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管理辦法》將養犬管理由事前注冊改為在對犬免疫后進行登記。
———調整、完善了各職能部門分工!豆芾磙k法》規定,飼養寵物擾民的行為應當由公安部門查處,飼養寵物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由城管部門查處,畜牧部門和衛生部門分別負責犬、人的狂犬病的預防和控制,工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同時,《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居民養犬的條件,細化規范了養犬人養犬行為。(戴謙)(相關報道見本報今日第五版《特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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