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范圍外不得設立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征地兩費不得低于畝產值的16倍
■農民可以土地入股參與項目建設
山東省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受到嚴重制約,為制
止當前一些地方盲目投資,低水平重復建設,浪費土地的現象,省政府于近日出臺了《關于貫徹國發[2004]28號文件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進一步規范土地使用行為、切實保護耕地,作出系列規定。
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規劃范圍外不得設立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國土資源廳向各地派駐土地督察專員
嚴格依法管理土地、切實保護基本農田是我省土地使用政策的根本。《意見》從規劃編制、利用計劃、審批制度、監督檢查等方面,實施最嚴格的土地管理政策。
組織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修工作,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在土地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嚴格依法審批各類建設用地。所有建設項目用地都必須進行預審,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凡不符合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未按規定進行預審或未通過預審的,補充耕地措施不落實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不得辦理審批手續;嚴禁低價出讓土地,嚴禁化整為零拆分審批項目用地。
加大違法用地查處力度,建立土地督察制度,省國土資源廳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
維護被征地者的權益
——征地兩費不得低于畝產值的16倍
——農民可以土地入股參與項目建設
——全面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不能用地
《意見》從多方面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首先,征收集體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不得低于畝產值的16倍,人均耕地在0.2畝以下的地區,上述兩項費用按法定上限30倍補償。其次,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在城市規劃區外征地,當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第三,對有穩定收益的用地項目,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以征地費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第四,在城市規劃區內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統一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
提高土地集約水平
——嚴禁圈占土地搞“花園式工廠”
——建單層廠房加倍征收城市配套費和水電增容費
——土地利用率提高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
《意見》對使用土地的行為作了系列規定。提倡發展多層、高層建筑,嚴格控制建平房和圈大院;各地不得超規定指標規劃建設寬馬路、大廣場,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園式工廠”;嚴格限制建設單層廠房,投資額較小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建設單層廠房的,加倍征收城市配套費和水電增容費,建設3層以上廠房的,3層以上部分免收上述費用。
鼓勵企業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聯營、嫁接等方式,進行合資合作經營。涉及國有劃撥土地或集體建設用地的,在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可按評估價的40%繳納出讓金,其余60%作為原企業資產。
推進土地市場化配置
——工業等項目用地試行招掛出讓
——經濟適用房按商品房價格出售追繳土地出讓金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流轉試點
對工業等經營性項目用地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享受劃撥用地政策的經濟適用房而按商品房價格出售的,要依法追繳土地出讓金等有關規費。
積極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在符合規劃、依法使用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對縣以下(不含縣城)的建制鎮、集鎮、村莊中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流轉試點。
(記者 李文明)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