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業零售企業進貨交易行為規范(試行)》2月1日起施行 據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 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日前作出規定,禁止商場、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貨商收取各種形式的不合理進店費。 零售商向供貨商收取一定的進店費,早已成為全國零售
市場業內公開的秘密。一種商品要進入零售店鋪要收取大大小小幾十種費用,除了各種節日的贊助費用,還要收取貨架費、條碼費等。 針對這種影響流通市場秩序的現象,市商務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下發了《北京市商業零售企業進貨交易行為規范(試行)》。這一規范將從2月1日起施行。 規范中規定,零售商邀請供貨商參加促銷活動應當堅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則,不得強行供貨商參加。促銷活動產生的費用,零售商應與供貨商合理分擔。 零售商不得借新店開業、店慶、節日慶典等名義向供貨商強行索取贊助費用;不得重復設置或變相設置收費項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強行收取與供貨商業務無直接關聯的費用;禁止在無合同約定或收費項目、金額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擅自克扣供貨商結算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