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法官提醒:別讓節日煙花成“禍”花。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因燃放爆竹炸死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被告賈某等3人因放鞭炮無意間將鄰家小妹炸死,而付出高額賠償。據介紹,2004年1月22日凌晨,李某夫婦讀初中的女兒
小雪在院外看放鞭炮時,賈某等3人也在燃放鞭炮,突然小雪被燃放的鞭炮炸傷頭部倒地,因傷勢過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夫婦認為,賈某等人在事發當時正在小雪被炸的地方附近放鞭炮,燃放的禮花彈和二踢腳與小雪衣服上殘留的化學成分部分相同,他們三人的行為屬于共同危險行為。夫婦兩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3人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30余萬元。經過庭審、質證、辯論等程序,法院判決賈某人連帶賠償20萬余元。
門頭溝法院的裴凌晨法官說,這起案件給人們不小的警示。節日是歡樂團聚的日子,切忌“樂極生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對共同危險行為的賠償原則與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因此,大家不能掉以輕心,以為沒有明確證據證明的危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就與己無關,該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除非行為人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此時,行為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了,并不是空口白牙就能排除責任的。
裴凌晨說,過節,尤其是春節,中國人還是習慣用煙花爆竹驅邪避害,用喜慶的聲音辭舊迎新。爆竹,成了春節的使者,然而帶來喜慶的同時也暗藏了危險。所以,希望大家不要在禁放區燃放,即便在燃放區燃放通過正當途徑購買的合格產品,燃放時一定要小心謹慎,注意自身的和他人的安全,莫讓煙花成“禍”花。
法官提醒:過節最高興的莫過于孩子,家長作為孩子們的監護人,一定要在人多危險多的節日期間更加注意看護好自己的孩子,盡到監護責任,保證孩子的安全快樂,也守護好家庭的幸福團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