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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報訊 記者昨天從市勞動保障局獲悉,市政府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上調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七區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410元上調至530元;五市由原380元上調至470元。同時,七區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勞動報酬標準由原4.7元 上調至5.0元,五市由原3.2元上調至3.8元。(記者張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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