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關系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社會經濟發展的大局,長期以來都是人們關注的熱點。近日,國土資源部制定發布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從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一原則出發,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安置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制
度規定,值得關注。 首先,《指導意見》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關于“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框架下,提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其次,《指導意見》提出了“制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說法,規定“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實行征地補償。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根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進行征地補償,可以說是我國征地補償制度從“生產投入補償”向“財產補償”調整的一次突破。 再次,《指導意見》針對現行法律對被征地農民沒有提出具體安置途徑的情況,明確規定,對被征地農民視不同情況,分別實行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或異地移民安置。 經濟發展必然要占用部分耕地,在這種情況下,各地應該根據《指導意見》提出的新制度,新要求,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真正分享到工業化、城鎮化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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