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規范資金信托業務,近日,中國銀監會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信托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時的資格確認、推介方式、資金托管、信息披露和監管協調等環節作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信托業迎來了新
的“監管風暴”。
為防止信托資金被挪用,通知要求,信托資金應逐步試行托管制,但當涉及關聯方交易或證券投資時,信托資金必須由商業銀行或其他合格的信托投資公司托管。信托投資公司與商業銀行要劃清界限,商業銀行只承擔代理資金收付責任,不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商業銀行可代信托投資公司向投資者推介信托計劃。在商業銀行網點放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時,必須進行風險提示。
關于信托業務信息披露,通知要求:信托投資公司至少要披露13個方面的內容,包括公司最近兩年經審計的年度報告、信托資金的運用范圍、信托計劃的潛在風險和可能損失程度、信托投資公司最近一年來結束的其他信托計劃的情況等。當信托計劃涉及證券投資時,信托投資公司應披露證券投資所使用的經紀公司的財務狀況、資質、以往的從業記錄以及高管的專業技能。
從1982年開始,國家曾對信托業進行過5次大規模的治理整頓,但今年以來,信托業還是問題連連,國家監管部門在今年對信托業又掀起了新一輪的“監管風暴”,包括上述兩份通知在內,銀監會一連出臺了6份正式文件用以整頓信托業。(本報記者)
特約編輯:舒薇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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