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一些企業常常以“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為擋箭牌,把消費者的維權請求擋回去。人們想知道,這個“最終解釋權”到底歸誰?
田文昌:合同的解釋權,應該是雙方平等協商,共同擁有,而“最終解釋權”在司法機關,絕不是經營者。
司法機關對合同的解釋一般有兩個原則:一是限制性解釋。也就是
按通常理解來解釋,不能引申擴大到字面以外;二是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這一解釋原則,我國合同法也有類似的明確規定。這兩條解釋原則,對保障消費者權益都是有利的。但是,我國的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對“霸王條款”的規制過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體明晰的法律表述,也缺乏救濟性的條款。這是我們在加強立法中應該克服的一個缺陷。
王衛國: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在與企業交易,簽訂格式條款時,往往是被動接受。在認定格式條款是不是“霸王條款”時,法官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是正當的、合乎情理的。舉個例子:人們買飛機票,很少去看具體條款。直到發生行李丟失或人身傷亡,要索賠,才發現機票上航空公司事先擬定了免責的條款。乘客提起訴訟,法官就可以宣告這則條款無效。
記者:調查發現,面對“霸王現象”,半數以上的消費者習慣于忍氣吞聲,或者寧愿去找媒體、找消協,也不去找法院。他們為什么不愿走法律程序呢?
王衛國:訴訟成本高是最主要的原因。這個成本不僅包括金錢,還包括精力和時間。我也遇到過這類條款,當時很生氣,也準備起訴,但后來根本沒有時間去做。我們應鼓勵集團訴訟,以節省消費者的訴訟成本。但是在我國,訴權不能轉讓,當事人只能委托個人或律師,以當事人名義提起訴訟,而不能委托一個組織去做這個事。針對“霸王現象”可以考慮賦予消費者協會訴權,消費者只需委托消協,剩下的事就不用管了。
田文昌:立法的價值取向首先要明確,就是保護消費者,保障市場的平等競爭。很多國有企業在打官司時,動不動講“國有資產流失”,“我是國企,我不贏,你就是危害了國家利益”。這實際是把企業利益混同于國家利益,打著“國家利益”的招牌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觀念應該轉變,對國有企業,特別是大的國有企業不能縱容。
記者:有沒有可能改進司法程序,對消費者進行特殊關照呢?
田文昌:現在,最高法院每年出臺的案例匯編對各級法院產生了指導作用。我認為,可以考慮在涉及“霸王條款”的訴訟中,對類似案件進行溯及。這有利于節省國家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王衛國: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小額損害賠償、民間小額合同糾紛都由小額法庭來完成,其訴訟程序非常簡單。目前,我國還沒有小額法庭,但可以考慮設立簡易程序,為消費者起訴創造條件。(記者
曹紅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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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霸王現象”,就是在各種交易中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其主要表現在訂立一些不平等的“霸王條款”。所謂“霸王條款”,法定稱謂即“不平等格式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慣例等。這些條款對消費者權利多方面限制,嚴重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
中國首屆“霸王現象”認知度調查,由中國產業報協會同30余家新聞媒體聯合發起。承擔此次調查問卷設計和數據分析的中國社會調查所,共收到來自全國各地的調查問卷58275份。
特約編輯:舒薇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