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在我國法治進程中,是重要的一年。
當我們回首對今年的法制新聞進行梳理時,在立法、司法、執法領域的重大事件中,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一條主線。
2004年,我國憲法第四次修正。其中,“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彰顯了憲法的人權意識、“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入憲摒棄
了對私有財產權的“傲慢與偏見”、“緊急狀態”入憲凸顯公共管理的新思維。這成為本次修憲的三大法治亮點。
秉承憲法精神,在憲法修正案通過后的幾個月里,選舉法、地方組織法、土地管理法等迅速作了修改。新修改的選舉法更加注重人大代表選舉的陽光、純潔和公正性,旨在更有力地維護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針對一些地方違法征地、圈地開發,落實憲法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強化對了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的法律保障。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著手構建完善的私有財產保護法律制度,將完全撐開“保護私有財產”的大傘……
彰顯憲法保障人權意識的立法還將繼續。在未來幾年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專門就社會救濟、勞動合同、農民權益保護、行政收費、違法行為矯治等進行立法,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還將對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
隨著在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中融入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到2010年最終形成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將是一個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體系,將為每個公民依法享有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編者
2004年3月14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9個字正式載入憲法修正案,第一次把“人權”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年,在“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中國憲法的第一年里,“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已經越來越多地融入立法當中,從法律法規到司法解釋、地方部門規章,我國從立法層面全面構建人權保護制度。
一方面,中國政府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另一方面,一些明顯有悖公民權利的事件又被承載民意的傳媒頻頻曝光。
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外交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教授劉文宗在近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一看似矛盾的現象其實并不矛盾,而是政府部門和全社會人權意識普遍增強的結果。政府部門把更多涉及公民權利的事務公開,開門納諫,使老百姓充分行使管理國家事務和民主監督的政治權利。
農民工:討薪有法可依
每到年末,媒體都有很多關于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報道。可喜的是,在媒體頻繁報道工資拖欠問題的同時,政府有關部門上上下下都行動了起來,以扎實的工作為農民工討工資。如果人們稱2003年為總理親自為農民工討薪的一年,2004年則是“法治”討薪年,從國務院到各相關部委再到各地政府,紛紛出臺規章制度,建立確保農民工按時拿到工錢的長效機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聯合發布并施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建筑業企業今后將直接把工資發給農民工本人,而不必通過任何中間媒介轉手。
今年12月1日,《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正式實施。條例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或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或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是在法律層面為農民工工資的按時足額發放提供了保障,是繼去年溫總理為農民討工錢之后,為農民工工資保障建立了一個長效機制。”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陳為典說。
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發出《關于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作用得到很大加強,讓由于經濟確有困難又達不到援助條件的農民工也可以享受減免律師費的待遇。
在各地,有關的立法措施也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中。河南、河北、安徽等地相繼出臺了針對性很強的地方“討工資”條例。雖然地方規章各有特色,“討工資”辦法各有所長,貫穿這些條例的精神是一樣的———維護農民工在工作中的基本權利。
建設部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0月,全國2003年內地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基本解決。2003年以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償付比例近90%。而國務院要求的2005年春節前對2003年前拖欠農民工的工資償付完畢的任務有望在最后一個月內完成。
公務員體檢:不得歧視
人事部今年曾出臺一項規定草案,“禁止艾滋病毒攜帶者報考公務員”,當即引起公眾普遍批評,認為是對病毒攜帶者的“公開歧視”。媒體隨后對此事件給予了大量公正客觀的報道,充分反映了民意。于是我們看到不久人事部也加入聯動,吸取民意,充分考量條例的合法性、合理性。在今年11月,人事部官方網站上公布了《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二稿,對8月的第一稿作出一處重大修改,取消了對艾滋病毒攜帶者的限制錄用規定。艾滋病人的合法權利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同時,此舉也為政府一系列“反對艾滋歧視”的工作帶了個好頭。
劉文宗認為:“社會公眾和媒體對關系老百姓利益的問題表現出很高熱情,政府和執法機關聞過則改、迅速行動,有力地保障了不同人群的權利,其實就是對‘人權入憲’的最好踐行。”
治安管理:更具人文關懷
人權入憲掀起了一般法律法規按“充分保障人權”的標準不斷改進的勢頭。在這隨后的幾個月內,有洋溢著人權保障氣息的法律“新鮮出爐”,也有不少舊的條例、規章制度按人權精神被修改、完善。
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陳為典認為,人權入法從憲法開始,覆蓋到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民族自治地區的條例,能更好地保障人權。
一部頗具人文關懷的法案———《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審過程中。一旦通過審議,實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將被替代。《草案》在注重和保障人權方面同樣是亮點頻頻:例如其中新添加的如輕度違法行為不得拘留超過5日,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最長不得超過30日;未成年人、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懷孕或者哺乳婦女,可將行政拘留折處罰款;較大數額的罰款,被處罰人可要求聽證等。尤其是減少警察執法的自由裁量幅度,限制警察濫用職權,防止警察以權謀私,更是這個草案的一個著力點。
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北京大學哲學教授陳志尚說:“人權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權利,通過立法的形式把這些權利肯定下來,規范起來,是保障人權的第一步。”
地方立法:踐行人權保障
醞釀多年的行政許可法在2004年正式實施,是中國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之后又一部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的重要法律。分析家指出,這部法律的出臺使政府行政審批的權限大大縮小,行政行為更加透明,將成為普通民眾維護自身經濟和社會權益的利器。
陳為典說:“除新增行政許可法之外,很多法雖然過去都有,但人權‘入憲’后,應該對這些法按充分保障人權的眼光重新審視一遍,該修改的要修改。”今年8月23日,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審議,修正案中提出讓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具體指出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能罷免人大代表等措施,將有助于防止暗箱操作,確保“陽光選舉”,在法律上有效地保障選舉權這個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
在地方一級立法方面,11月下旬,四川省人大對《四川省信訪條例》進行了審議,旨在建立起一套符合法律和法規精神的信訪程序,條例中首次考慮引入行政問責制,規范政府機關行為。
同樣的立法行動年內也在上海、福建等地展開,重修的法規條例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11月11日,浙江省出臺了保護農民權益的《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規。《條例》首次明確界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性質,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此外,《條例》還系統地對合作社的概念、設立登記條件、組織架構和股本構成等作出了規定。
此次立法,體現出了地方立法機關為了維護農民的利益,與時俱進,以立法創新推進體制創新和制度創新、保護生產力發展的立法精神。而且,也為全國人大組織起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全國性法律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陳為典說,中國將在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使各項工作都能在法治的軌道上展開。當每一部法律在立法時都融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時,那么即將建成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就會是一個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體系。
這些只是整個2004年中國法治進程中的一個縮影。這一年,“執政為民”的政治理念向制度化邁進,對人權的尊重,正在成為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核心。
服刑人員:管理更規范
在司法領域,超期羈押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最高人民檢察院從2004年5月起對此開展全國性專項活動,到10月底,已有北京、天津、遼寧等22個省、區、市實現了公、檢、法各辦案環節無超期羈押,3年以上嚴重超期羈押在全國杜絕,中國的超期羈押人數降到了歷史最低。
“尊重和保障人權”年初被載入憲法之時,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主任劉海年把“保障人權”解釋為“保障所有人作為人的所有權利”,“無論他是普通的農民、工人,還是病毒攜帶者、乞丐、犯人。”
犯人,這個特殊的群體應享有的合法權利也沒有被忽視。從今年5月1日起,人們發現,公布了10年之久的《罪犯改造行為規范》改名了,新稱呼是《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而且不僅是“服刑人員”代替“罪犯”,舊規范中常見的“不準”和“不得”等禁止性用語改作了陳述式的指引性語言;原來的58條規范也減少到38條。
規范的內容由刻板向彈性轉變:舊規范里要求服刑人員聽到就寢號立即按指定方向躺下,不準蒙頭睡覺;新規范里,已改為就寢時保持安靜,不影響他人休息。
“在法律上,他們是罪犯,在生活中,我們叫他們服刑人員,主要是希望拉近雙方在情感上的距離,在監獄里創造一個良好的氛圍,更好地幫助他們改造。”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局長杜中興說。
兩個月后,司法部發布了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規定,這份文件第一次統一明確規定了服刑人員如何實現獲得法律服務的權利。此前,隨著《法律援助條例》去年9月正式實施,在押罪犯也被明確為獲得法律援助的對象之一。
增強罪犯刑滿釋放后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是中國監獄正在進行的努力之一。在上海市青浦監獄,運行數月的內部網站“愛生網”目前擁有1400名網民,約占在押人員總數的58%。“社會新聞”和“時事聚焦”是點擊率最高的欄目,“監獄伙食一周菜譜”也很受歡迎。
青浦監獄副監獄長翁黎明說:“我們希望通過在監獄內建立網站,讓服刑者及時了解外部世界的變化,改變他們封閉的心態,以便將來更好地融入社會。”
最高法院:約束財產處置行為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工作中,也沒“閑著”。11月14日和25日,最高人民法院相繼發布《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及《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買、變賣財產的規定》兩個司法解釋。前一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規定》還明確了被執行人及其家屬所必需的家庭生活物品和費用、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以及有身體缺陷的被執行人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物品等八種財產不得執行。在《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買、變賣財產的規定》中,針對目前執行實踐中一些法院對查封的財產處理不規范的情況,該《規定》強調對查封財產進行變現時,應當把拍賣作為首選的方式。該《規定》還明確了三種委托評估、拍賣機構的方式,排除了法院依職權直接指定評估、拍賣機構的做法。
有評論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到兩個星期的時間里,連續出臺兩項內容彼此關聯的重要司法解釋,這在過去是不多見的。無論是規范財產查封,還是約束財產處置,都與公民和法人的利益密切相關。
公安機關:規范盤問工作
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公安部在2004年發布了《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規范公安機關運用繼續盤問手段審查嫌疑人的工作,保護被盤問人的合法權益。
該《規定》針對繼續盤問工作中存在的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進一步界定了繼續盤問的適用對象,嚴格規定了繼續盤問的適用條件和時限,明確了繼續盤問的審批權限,加強了對繼續盤問工作的內部執法監督制約,并對候問室的設置權限、建設標準和管理制度作了具體規定,如:嚴格適用條件,將“違法”限定為“違反治安管理”;對懷孕婦女、未成年人及老年人須4小時以內盤問完畢;被盤問人家屬無獨立生活能力且無人照看,公安機關必須妥善安排;“留置室”改稱“候問室”,縣市以上公安機關不得設置;被盤問人非正常死亡,責任民警將被開除,派出所主要負責人撤職等等,涵蓋了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的各個環節。進步是有目共睹的,然而中國人權事業的前進道路仍然曲折。陳為典認為,中國政府在充分保護公民權利方面仍然面臨嚴峻挑戰:安全事故持續高發,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巨大;假冒偽劣依然猖獗,食品安全形勢令人擔憂;公職人員職務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事情還時有發生……但他同時強調,隨著“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憲法準則,中國政府在保障人權方面所做的努力只會增強,不會削弱,2004年的人權進步更表明了中國政府“保障所有人作為人的所有權利”的決心和能力。(孟娜)
(此文為本報特約新華社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