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共有協議一般按共有人數均分產權
石女士稱,早年退休的父親一直居住在從單位購買的房改房,由于該房屋位于五樓,已不再適合年邁的父親居住,父親也有意買處低樓層的房屋。就父親的經濟狀況,他無力購買一處大小合適的商品房。由此,她們三姐妹商量共同出資幫父親買
房。在子女
的幫助下,父親以自己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他表示愿意與三個子女共有這處房產,將來去世后該房產由她們三姐妹繼承。然而在如何確定該房產共有份額上,以及辦理產權共有的手續上,他們犯了難。
像石女士三姐妹與父親共同出資買房,如何確定他們各自的產權共有份額呢?
山東島城律師事務所陳潔律師認為,就目前房產權屬登記部門使用的產權證,無法注明該房產共有的詳細情況,只能簡單記載該房產有幾位產權共有人。如果產權共有人未能提供產權共有協議的,一般視為產權按份數均分,如一房產有四位產權共有人,各自所占的房產份額為25%。因此,父親在辦理該房屋產權證時,需要注明該房屋存在三位子女共有的情況,并且父親與三位子女之間應當就產權共有份額簽訂協議。
上周四,石女士向本報樓宇熱線(2882315、2075047)咨詢,父親與她們三姐妹共同出資買房,父親去世后該房產將作為遺產繼承,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為了確定父親及三姐妹之間的產權份額,并節省產權過戶費用,他們應當如何辦理產權共有手續。
特約編輯: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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