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愚
“見死不救”這個詞,查手頭權威的詞書中尚沒有這一詞條。有一本《成語詞典》收了這個詞,解釋是“看見人家有急難而不去救助”其出處是歐陽山的《三家巷》,簡直成了見義不為語出自《論語》的同義詞了。這種同義,倒能夠對“見死不救”能否成為一個罪名的思考有所助益。
《人民日
報》12月15日的一篇文章指出,人大代表建議增加“見死不救”罪名。其理由是:“見死不救”事件屢屢發生一再表明,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懲治這種具有極大社會危害性質的冷漠和怠責行為。每個公民應當對自己義務范圍內的危險情勢負有義不容辭的救助義務,這種責任也可以強制提到法律的層面上。
筆者卻以為,“見死不救”入罪宜慎行。
首先要弄清楚的是,“見死不救”對誰來說是一種罪過,對誰來說純屬于人道主義精神或道德義務。僅就筆者所知,從法律或條例中作出明確規定或提出類似要求的,大概僅有警察、檢察官及執業醫師。如“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煛度嗣窬旆ā罚;“檢察人員遇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保煛秷虡I醫師法》;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卻沒有對公務員提出以上的類似要求。《憲法》中對于公民的相關要求也僅是“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如果欲以“見死不救”入罪,就必須首先要在法律法規中對公務員、甚至對公民都明確地提出這一規定和要求。顯然,從法律法規上對所有人都提出這一要求,為時尚早。而對那些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要求的對象來說,即便不設“見死不救罪”,也是依法可以追究的。
第二,還要弄清楚的是“不為”與“不能”的區別。比如,要救助一個落水者,即便他是個警察,如果他不善水,也只能要求他想別的辦法間接救助,而不能讓他貿然地下到深水去送死。對于沒有救護知識的人來說,他好心的胡亂折騰也許會加重心腦病人、危重傷員的災難。他所應做、能做的,也許只有報警。
第三,獎勵與補償。對醫院來說,如果救助了沒有支付能力的人的生命,所花費應該有補償的渠道;對公民及其他一切公職人員,都應該有補償的具體辦法。孔子的一位弟子救起了一個落水者,被救者向其贈金表示感謝,有人責怪這位弟子貪財,而孔子卻對其大加贊賞,認為救人能接受酬金會讓更多人效仿。這其中所包含的道理,不必多說。
最后,還要設法解決的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的問題。媒體已多次的報道過見義勇為、見危救助者卻被救助對象拖住不放、當作施害者而被冤屈的事情,應杜絕此類事情的重演。
對于非職責的純屬道德義務的救助來說,如果以法律手段來施行強制性的要求,結果可能會適得其反:不僅不能懲治冷漠,反而會驅趕善良的人們對突發的應該救助的事件惟恐避之不及,正所謂沾不起躲得起,而不是現在所常見的圍而觀之了。因此,那種認為“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懲治這種指“見死不救”具有極大社會危害性質的冷漠和怠責行為”的想法,不過是一廂情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