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商務部《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意見稿)》的公布,有關“品牌銷售”的模式問題成為困擾大多數經銷商的一塊心病,受當前車市不景氣、競爭激烈、資金困難影響,再加上政策誤讀不少汽車經銷商選擇了轉行。在離《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要求“2005年起,汽車生產企業自產乘用車均要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不到一個月,商務部官
員向本報記者就品牌銷售政策一些誤區做出重要解讀。
誤區一:品牌銷售=品牌專賣
“管理辦法從來沒有說過將來只有3S、4S這樣的品牌專賣才符合要求。汽車品牌銷售的核心是授權經銷,即品牌銷售需經廠商授權。不要把品牌銷售與銷售形式混為一談。”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副司長陳林指出。汽車品牌銷售是指汽車供應商或經其授權的品牌經銷商,使用相同店鋪名稱、字號、標識、商標等從事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為。
受前期外界對汽車“品牌銷售”的誤解,眾多沒有廠家特許授權的汽車經銷商開始擔憂自己將來的出路。其中對“意見稿”意見最大的屬于伴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發展起來的汽車有形交易市場。“實行品牌銷售政策會導致我們這樣的交易市場走向末路。”他們普遍表現得悲觀。
“北京原來有6家準備搞汽車有形市場,但是現在都改行了。”曾參與意見稿制定的上海市汽車行業協會專家委員會汽車市場專家張伯順認為,這是他們對政策的理解不夠。
“有形市場里面也可以搞品牌授權經銷店”,有形市場打出自己的品牌,利用自己成本低、集合效應好等有利條件吸引廠家授權經銷商入駐場內,陳林這樣認為。
誤區二:企業主導 經銷商遭殃
我國的汽車服務貿易是以生產企業為主導的營銷體系,這一點在新產業政策有關品牌授權項已得到充分體現,這與歐盟新汽車貿易服務法規以市場為主導的營銷體系截然不同。
根據新辦法意見稿第34條:“汽車品牌經銷商必須在經營場所的突出位置設置汽車供應商授權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等”,得到授權的經銷商在其工商執照上將出現“汽車銷售品牌”字樣。“轉讓銷售環節的權益給其他法人機構的,應視為原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重大變更,除按規定報商務部批準外,需報請原項目審批單位核準。
經銷商對廠家授權經營最大的擔心就是他們相對廠家的弱勢地位會更加明顯。北京亞運村汽車交易市場總經理蘇暉認為:品牌授權經銷商建立分銷機構,需要經過廠家批準,如果廠家不批準,經銷商就沒有了進貨渠道。目前已經有一些廠家不允許自己的品牌進入有形市場。
另外在眾多經銷商爭取廠家品牌授權的情況下,廠家的合理布局問題也使經銷商感到擔心。陳林說:“廠商之間的博弈與市場上的供求關系密切相關,需要廠商共同努力溝通,政府無法干預。”
誤區三:政策出臺 一步到位
陳林說,根據加入世貿組織在服務貿易領域方面的規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等汽車貿易政策原定于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但是由于多方意見仍需協調可能推出日期將會延后,但出臺時間不會延緩太久。
“離政策規定出臺的時間只有1個多月了,我現在擔心兩件事:一是《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和《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政策法規正式稿能否如期出臺;另外擔心的是管理辦法若能如期出臺,沒有得到廠家品牌授權的經銷商在剩下的一個多月時間中應如何解決。”張伯順表示擔心。
有業內人士透露,導致時間緊迫的主要原因在于《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出臺一拖再拖耽誤了時間,而作為產業政策的配套法規,這些意見稿的討論也只能順延。“征求意見以及權衡各方利益需要更多時間去完成。”
“管理辦法是否可以模仿歐盟新老貿易法規更替時的做法:設置過渡期——新老法規并行使用一年。”張伯順認為,在這期間,沒有取得廠家授權的經銷商可以邊賣車邊申請廠家的品牌授權,同時主管部門也不要再審批新的品牌授權經銷商。另外,某些3S、4S品牌專賣店由于經營不善而轉手,也為想得到品牌授權的汽車經銷商提供了轉軌的機遇。
(陳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