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便利境內居民個人自費留學用匯,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布了《關于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現行相關購匯政策進行調整。這一政策將于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記者采訪了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零售業務處存款管理科的陶瓊,請她就《通
知》的細則進行了解釋。
購匯限額提高
根據現行相關購匯政策,自費留學人員每人每年學費加生活費購匯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可以持相關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直接進行審批辦理;學費加生活費購匯金額大于等值2萬美元的,需要經外匯局核準后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通知》將學費與生活費兩項分開,從而提高了自費留學人員的購匯指導性限額。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學費按照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或學費證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學費標準進行供匯;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的供匯指導性限額僅僅運用于生活費:即生活費購匯金額每人每年在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經外匯局核準后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簡化證明材料
據陶瓊介紹,根據現行相關購匯政策,自費留學人員在對生活費進行購匯時,需要提供生活費證明材料。然而,一些境外學校并不提供為學生出具生活費證明材料的服務,再加上有不少留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部分生活費用很難列入學校證明這種情況的普遍存在,很多自費留學人員在購匯時,很難提供齊全的生活費證明材料。
《通知》進一步簡化了自費留學人員購匯所需的生活費證明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部分自費留學人員的煩惱。《通知》的新要求指出:對于生活費購匯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自費留學人員在購匯時可不再提供生活費證明材料;對于購匯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須持生活費證明等材料到外匯局進行核準,經核準后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新增零用費購匯
對于前往德國與比利時這兩個國家的自費留學人員,需要將所購外匯保證金匯出境外,以獲得留學簽證。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自費留學人員在出國途中的零用費可能難以得到保證。為此《通知》規定,對于前往德國、比利時等國家、需將所購外匯保證金匯出境外以獲得留學簽證的自費留學人員,允許其在持相關證明材料購買外匯保證金匯出境外的同時,另外還可購買等值3000美元的外匯,作為出國途中的零用費。
(記者程艷)
特約編輯:張慶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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