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位通過法律途徑與開發商就逾期交房“討說法”者將獲得全程免費法律援助    逾期交房售房人“一問三不知”
   日前
,于女士撥打本報樓宇熱線(8762259/2933513)反映,她購買了碧海花園的房子,合同約定開發商應于去年12月交付房屋,但是至今沒有交房,而且開發商澳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給任何“說法”———什么時候交房不告知、什么原因逾期交房不清楚、如何賠償更是無從談起。    按照于女士提供的線索,本報記者首先聯系了碧海花園售樓處,咨詢碧海花園到底何時能交房?但售樓處人員拒絕回答記者的提問,說售樓處只負責銷售,不負責交房,讓記者“找物業公司問問”。同樣,物業公司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交房不屬于物業公司管的事”,讓記者聯系開發商,但是這位負責人拒絕提供開發商的聯系電話,說是讓記者“自己查一查”。而記者撥打114查詢的結果,除了這家物業公司的電話之外,開發商澳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它的電話均為保密電話。
   違約責任開發商難辭其咎
   據了解,位于東海路上的碧海花園,每平方米的銷售價格從八千到一萬余元不等,一套房屋的總價約在百萬元左右,而開發商當初承諾的交房時間前后不一,部分房屋應在2003年交付,因此部分房屋已逾期交付超過一年,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商將因逾期交房而面臨賠付眾多業主一筆不菲的違約金。
   按照有關規定,開發商沒有按照約定時間交付房屋,即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購房者可以按照購房合同簽署的內容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每逾期一日按房價款的一定比例(如萬分之三)作為違約金,直到賣方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如3—6個月),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除應向買方退還房價款本息外,還應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逾期期間的違約金。如購房合同中關于該條款沒有明確注明,可以參照有關的司法解釋計算,一般是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最新“說法”物業費“抵”違約金
   在記者與碧海花園銷售、物業公司聯系后不久,又有一位碧海花園的業主撥打本報樓宇熱線反映,開發商通知他去辦交房手續,但是要求他先簽定一個協議,不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然后才能領鑰匙,開發商做出的“讓步”則是免掉一部分物業費。而據這位業主計算,他的房子應該于去年12月28日交付,截至現在開發商應該賠付的違約金已達10萬元左右。因此開發商這樣的以物業費“抵”違約金的解決辦法他當然不能接受。
   據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楊志民律師介紹,開發商向購房者交付房屋即通知業主入住時,應達到雙方約定的基本入住條件,并由開發商向購房者交付《驗收備案表》、《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否則視為違約、賣方逾期交房;如果開發商拒絕承擔違約責任,購房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楊志民律師表示,他愿意為撥打晚報樓宇熱線(8762259/2933513)的、第一位與開發商打逾期交房違約金官司的購房者,提供全程免費法律援助。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