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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南法執字第260-2號 關于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青島市市南區支行與被執行人青島海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紅福集團有限公司經濟合同糾紛一案,于2002年8月23日審結。本院作出的(2002)南法民初字第20703號民事調解書已立案執行。現本院為保證案件的執行,依照 【魯高法發(1999)23號《關于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聯合通知》】之規定,公告如下: 本市大名路95號房屋的青房自字第3480號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人為青島市水產供銷臺東公司)作廢。 特此公告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關于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青島市市南區支行與被執行人青島海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青島紅福集團有限公司經濟合同糾紛一案,于2002年8月23日審結。本院作出的(2002)南法民初字第20703號民事調解書已立案執行。現本院為保證案件的執行,依照
本市大名路95號房屋的青房自字第3480號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人為青島市水產供銷臺東公司)作廢。
特此公告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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