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提交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不得把升學率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指標”內容。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丁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增此內容的目的在于逐步推動教育體制改革,在于治本,即從根本上解決學生負擔過重問題
。
丁偉認為,導致學生負擔過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有關方面將升學率作為對學校考核的指標。因此,要解決學生負擔過重的問題,作此規定非常必要,但僅憑這一規定遠遠不夠,要解決學生負擔過重問題,政府部門還應該出臺相應的規定、文件,采取相應的措施。
就在法規進一步關注學生減負的同時,記者意外發現,昨天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將原先規定的減負“9個不得”修改為“5個不得”。
作這樣的修改到底出于何種目的?為此,丁偉進一步解釋說,修改的目的在于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市人大常委會在二審階段廣泛聽取了各方的意見和建議,市教委為此還專門召開了主任辦公會議,此次規定的“5個不得”部分內容已經在學校中貫徹實施,因此立法后貫徹實施的可行性較大,操作性較強。而原先“9個不得”未列入《條例(草案)》(修改二稿)的這部分內容社會各方面認識不盡一致,但作為政府的規定,仍應繼續實施。
原先規定的減負“9個不得”■學校和教師不得在課程標準以外擅自提高教學要求■不得在課程計劃以外擅自增加教學時數■不得隨意設置測驗、考試■不得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練習冊、習題集等教輔材料■不得在校園內有償補課■不得組織學生有償補課■不得違反規定將校舍場地出租、出借用于有償補課■小學、初中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測試■學校不得將學生的活動設施、場地移作他用
修改后減負“5個不得”■學校不得公布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練習冊、習題集等教輔材料■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測試■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與教育無關的商業性活動■學校應當保證學生休息、文娛、體育、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的時間,不得將學生的活動設施、場地移作他用
(謝惠仁)
特約編輯:張慶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