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國
3%%之內的部分多退少補;超出3%%的部分,由開發企業按房價款雙倍返還購房人。這個辦法“心太軟”,操作可行性不強。
我們懲罰地產奸商,主要還是罰3%%之外的,這樣被處罰主體顯得割裂和混亂。有點像東郭先生的好心腸,初衷太善良。我們見過派出所對小偷只處罰偷東西的那只手嗎?
其
實,就算3%%為衡量誤差的標準也有待商榷,如果說100平方米的房子允許誤差3平方米,那1000平方米的呢?30平方米多少錢?只有維權政策跟得上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才能有效遏止侵權事件的發生。
在房價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商品房每平方米都意味著幾千、甚至上萬塊錢。而上海市的高先生購買了一套246.37平方米的商品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房產公司向高先生出具的一張結算單上,卻寫著實測建筑面積僅為230.89平方米,相差15.48平方米,誤差超過了3%。高先生要求房產公司退還多收的房款,但房產公司以房價上漲為由不同意退。嘉定區消保委接到此投訴后,經過調查確認,并請求房地局協助解決。日前,經過多次調解,該房產公司同意退還高先生房款2.3萬元。(11月16日《新聞晨報》)
看了這條消息,我不僅為上海的高先生,更為眾多商品房消費者的維權難感到悲哀。要求退房款過分嗎,顯然是不,就這房產公司還想賴賬。而消協與房地局對此糾紛的調解,并沒有捍衛消費者有法規保護的利益,沒有按照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通知》(建住房[2002]123號)中的第二條第二款“商品房產權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絕對值超過3%部分的房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來處理。
在房地產買賣中,這樣的疑似欺詐現象可以說是相當普遍的。令人驚訝的是,面對商品房的缺斤少兩,面對類似糾紛,盡管地方不同、房產公司不同,房產公司都“不約而同”地最多只愿補其差款了事。
“偶然”、“疏漏”、“沒太在意”等字眼的解釋,肯定不能令人滿意。在實得利益的較量中,開發商與消費者之間明顯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繼而引發在利益的角逐中強勢一方很容易做手腳。奸商在陰險地“謀殺”著老百姓辛苦積攢下的錢后,還一臉無所謂的樣子。讓我特別生氣的是,“正義”一個巴掌下去,卻打不掉他們幾顆牙。公平交易在奸商手里似乎成了麻花,想怎么擰就怎么擰,想要什么形就成什么形。
事實上,就是按照七部委下發的相關規定中“超過3%面積雙賠”,我以為,也起不到足夠的懲戒作用。這個雙賠的狹隘性決定了維持公正的局限性。我們見過派出所對小偷只處罰偷東西的那只手嗎?由于經營的逐利性,“朝里傻不朝外傻”是奸商運作的普遍規律,我們聽說過某個房產商“不小心”讓商品房多出幾平方米沒有?懲處加強,可以強化對奸商的處罰效果。
但是,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的《關于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通知》下發兩年多,最終成了2002年維權的一股溫暖的政策風,從上海的購房者高先生、消協、房地局耳邊拂過,兩年了,沒有留下一絲執行的印跡。無所謂,真的無所謂?真實貫徹政策的人和部門到底在哪里?
由此看來,要改變購房人在維權中“無所依”的尷尬情況,一定要將已有法規所賦予的權利運用起來,在自己正當利益受到保護的同時,客觀上也可為改善購房消費大環境盡一份微薄之力。購房人的權益理性訴求可以借之放大與貫徹,這樣可以構建利益角逐中盡可能的平衡。只有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先進的維權政策“與時俱進”,類似上海高先生的購房“悲劇”方能減少和避免。
特約編輯: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