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003年7月,林先生通過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中介要求林看房前支付2萬元“意向金”,說看房后不滿意可退回。林看房后表示還要考慮一下。第二天他又去看了一下,結果聽說這一帶夜間重型卡車噪音很大,當即向中介表示不購買該房。但中介
卻說“意向金”已經交給了上家,不能反悔。林這才發
現,意向金收據上說經上家簽收后已轉為買賣合同的定金。對此怎么辦?
答:
你同中介發生糾紛的關鍵在于“意向金”的認定上,在中介公司向你出具的收據中,對于意向金的處理進行了約定,即作為你購買房屋的誠意之確認。一旦得到上家對于相關買賣條件的確認,“意向金”就自動轉為定金。也就是說,該意向金收據在上家予以確認之后即具有定金合同的效力。因此你所支付的“意向金”早已轉化為保證其與上家簽訂買賣合同的履約定金。在這種情況下你拒絕簽訂合同就應當按照定金罰則來承擔后果。
但本案你對“意向金”的性質在主觀上存在誤解,即以為自己所支付的“意向金”僅僅是作為看房之前的手續,同時也沒有注意收據上相關條款的說明,因此你就很難說服上家。但是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中介在此問題上存在誤導或者欺詐的話,你可以向中介提出賠償。
特約編輯: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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