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即便沒有死亡事故發生,也能經常看到“撤一批”。或許,那才是真正的進步。
今后,各煤礦特別是國有統配煤礦一旦發生死亡事故,都要撤掉一批領導干部,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礦長、主管局長必須引咎辭職。近日,遼寧省政府在全省安全生產緊急電視電話會議上做出了上述宣布。(據11月4日《時代商
報》)
據悉,今年1到10月份,遼寧省煤炭企業共發生事故108起,死亡180人。其中,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5起,死亡76人。最近的撫順“10·30事故”,死亡人數更是多達15人。在這樣的背景下,政府出臺“凡死必撤”的規定,與以往的簡單處理、警告了事相比,積極意義自不待言。
遺憾之處在于,“撤一批”為什么總要在“死一批”之后呢?“凡死必撤”的規定,反過來是否也可以理解為“不死不撤”?如果真是這樣,那么,已經屢見不鮮的礦難瞞報,大概又有大用場了。無論如何,將“撤”和“死”聯系到一起,無疑都是殘忍的。一個無能之輩的烏紗帽,竟要靠別人用生命去摘取,這種帶血的“交換”讓人顫栗。
“帽歪堪摘直須摘,莫等命逝再摘之”。其實,許多“突然”發生的礦難,都不是“突然”發生的。先期癥狀多時就有,只是因為“用藥不力”或者干脆不聞不問,所以才終究釀成了悲劇。這一點,無數的礦難事實都可以作為證明。“死一批”之后的“撤一批”,對于那些逝去的生命來說,其實已經太晚了;“死一批”之后的“撤一批”,對于這些生命而言,已經毫無意義。
當然,如果真能撤掉那些該撤之人,或許對地下亡靈多少也是個安慰。只可惜,“撤一批”是否就真能撤到該撤之人頭上呢?甘愿做“替死鬼”者多矣,被迫做“替死鬼”者亦多矣。“撤”不僅僅要有“數量”,“質量”才是關鍵。
再退一步,即便撤的都是該撤之人,震懾作用一定就大嗎?多少貪官污吏,在金錢美色面前,砍頭坐牢都不怕,摘帽又何懼?局面既然已經到了“死一批”的地步,想必他們早已經悠哉游哉快活夠了,大概“摘帽”也無憾吧?
一言以蔽之,“死一批”之后的“撤一批”并不足以作為阻止礦難發生的法寶。畢竟,此時的“撤一批”已經是亡羊補牢,再怎么嚴格也只能算是“善后”了。阻止礦難頻發,關鍵的功夫還應該下在“事前”。我們期待著:什么時候,即便沒有死亡事故發生,也能經常看到“撤一批”。或許,那才是真正的進步。(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