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讀者孫女士撥打樓宇熱線(8762259/2933513)反映,她看好了位于膠南某花園的房子,但是看房滿意準備簽約購買時,卻被告知必須同時購買車庫或儲藏室,而且購房合同中并不體現,以后也不一定能辦理房產證,還要在交首付款時一次交清車庫或者儲藏室的款項。孫女士說,她只想購買房屋,但不愿購
買車
庫或儲藏室,開發商這種強行搭售的做法讓她感到非常不滿。
本報記者與開發商取得聯系,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該花園小區的車庫和儲藏室基本上是按照1:1的比例設置的,如果業主不購買的話,將造成閑置。
買房先買車庫或儲藏室這種做法,是否合理?本報樓宇熱線置業顧問———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的楊志民律師認為:雙方當事人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屬無效合同。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開發商的這種強賣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法》規定的禁止性條款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購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否有證據證明購房時開發商的行為違背了自己的意愿。孫女士如果有證據證明開發商的這種強買強賣的行為,可依法要求宣告該“強買強賣”車庫或儲藏室的協議無效。本報記者
特約編輯: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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