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日前再次發出通知,從明年1月1日起,各級各類公益性文化設施,都要向未成年人免費或優惠開放。此規定的重大意義無需多言,但令人不解的是,早在今年3月23日,類似的通知已經發過:從5月1日開始……都將對未成年人集體參觀實行免票。
當時此規定一出臺,可謂好評如潮。可現在有關部
門又出臺了“再通知”。到底應以哪次為準,的確叫人為難。
政府部門出臺的通知理應具有權威性,一旦出臺,相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如果發現確實普遍存在一時難以克服的困難,就應認真反思通知是否有不完善之處。現在卻以“再通知”的形式將“免費開放”時間推遲數月,怎能讓公眾信服?
其實,“通知”—“再通知”—“再再通知”,也是不少部門在工作中存在的弊病。原因是多方面的,或是執行不力,或是根本無法落實。新華社曾刊發圖片新聞:某縣教育局下發了一個“關于某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以文件落實文件,以規定貫徹規定”成為不少部門的工作習慣。從本質上來看,這也是一種官僚主義、形式主義。(朱慧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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