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一市民在證券公司營業部設立資金賬戶,委托營業部代理國債回購交易,前后共投入了194萬余元,結果184萬元血本無歸,他于是起訴證券公司營業部要求確認國債回購交易無效,返還投資資金并賠償損失。今天,我省首例國債回購代理糾紛案在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原告孔先生講,他在被告天同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濟寧古槐路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曲阜服務部開立證券賬戶多年,從事證券投資。2003年12月,被告的工作人員趙某讓他做國債回購交易。趙告訴他,只做“逆回購”不僅國家允許,并能獲得高額利息,年收益率在3%-5%,國家免稅無風險。2003年12月17日,他在趙提供的委托書上簽了字,該委托書明確注明被告的權限“僅限于欠款時做正回購還賬或資金閑置時做逆回購獲得利息收益”。委托書簽訂后,他就向資金賬號匯入資金共計1553722.68元。
孔先生表示,2003年12月18日,在他的資金大量閑置、并沒有出現欠款的情況下,被告擅自借入資金110萬元,開始越權委托,為他全權代理從事非法國債回購交易,違規擅自把他的資金放大20余倍做“國債回購”交易。2004年3月19日,趙打電話告訴他有點兒虧損,讓他再往賬戶上打點兒錢,否則上海交易所將會強制平倉。迫于無奈,孔先生再次注入資金39萬元。隨后,他發現被告根本就沒有國債網上分析系統,被告代理他從事國債回購也是嚴重違法的。他想往回撤資金,但直到2004年4月15日趙才讓他提出來10萬元。原告認為,他的184萬余元的資金在被告非法代理和交易下遭受損失,對此被告應予返還。
被告認為,他們只是以代理機構的身份提供了從事國債回購交易的經紀服務,并沒有直接從事國債回購交易,原告也是間接在國家規定的國債回購市場上進行的回購交易,因此都沒有違反規定。原告不應將作為證券經營機構從而為客戶提供的正常經紀服務行為定性為國債回購的交易行為。本案中,原告是通過被告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國債回購,被告是根據國家規定為其提供了從事國債回購的經紀服務,本身沒有與其簽訂國債回購合同,也沒有與其從事國債回購交易。雙方不存在國債回購交易關系。被告根據與原告簽訂的證券服務合同,提供了正常的證券買賣服務,所有的證券交易都是按照原告的真實意愿實施,因此所有的證券交易結果都應當由原告承擔。
今天,法庭圍繞著委托書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越權委托、被告是否具有直接參與國債回購的主體資格等焦點問題展開調查。由于案情復雜,最后法官宣布暫時休庭,改日繼續審理。
名詞解釋
國債回購
國債回購交易是以國債現券作為抵押品,以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短期借貸行為。買方是資金的需求者,它以持有的國債現券作抵押,融入資金,到期后按約定的利率還本付息,這個方向的操作,我們稱為融資回購交易,也稱為正回購,買入國債回購;賣方是資金的供給者,它出借資金,并得到相應的國債抵押品保障,到期后按約定年利率收取本息,這個方向的操作,就稱融券回購交易也稱為逆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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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關于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未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和融資中心,一律不得開辦證券回購業務。所有金融機構也不得參與這些場所和中心開設的證券回購市場。非金融機構、個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直接參與證券回購業務,任何交易場所、融資中心不得接受其為會員。禁止在國家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私下從事證券回購業務。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