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記者 顏斐)日前,一開發商因延期交房,被東城法院判決賠償購房的王先生違約金32萬余元。
2000年8月15日,王先生與開發商北京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王先生購買被告開發的樓盤,房款總價1560787元,交房日期是2001年11月30日,在
交付房屋時,應同時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和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據;并同時約定除不可抗力外,開發商未按期將房屋交付給客戶的,客戶有權向開發商追索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采用銀行按揭的形式交納了購房款,而開發商因為規劃的原因未能辦理好工程質量合格證書。2002年10月27日開發商通知王先生辦理入住手續,王先生因此拒絕收房。王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從2001年12月1日至
2003年10月31日的延期交付房屋違約金共計327765元。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特約編輯: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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