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中石油總經理馬富才因重慶井噴事故責任引咎辭職后,“引咎辭職”成為我國官場的“正式用語”。目前,許多地區或部門實行黨政干部引咎辭職制度,自愿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成為有效的問責形式。官員辭職后何去何從,這是公眾關注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相當一部分引咎辭職官員的后路無憂,辭職只是仕途按下暫
停鍵,級別和待遇沒變,風頭一過便異地做官。
因兩個多月內公共汽車事故相繼造成8人死亡,成都公交集團公司的總經理朱紀常和董事長李祥生于4月28日引咎辭職。他們是《四川省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暫行辦法》出臺后“引咎辭職”的第一批國企領導。李祥生和朱紀常辭職之后,仍然在公交集團工作,兩人主要任務是協助新領導班子工作,級別和待遇沒變,原來兼任的職務也保留。
重慶市彭水縣原副縣長蔣成谷,是全國因領導責任而引咎辭職的縣處級以上干部第一人。他于2002年12月31日引咎辭職,起因是兩起車禍責任事故。辭職之后,蔣成谷并沒有離開縣政府,依然享受正處級干部的政治和物質待遇,只是頭銜變成了“縣政府調研員”,不僅依然分管著全縣的農業工作,甚至還配有專職秘書,他笑稱自己是“假調研員之名,行副縣長之實”。據當地組織部門工作人員稱,蔣成谷引咎辭職只是一種組織處理,并非處分,過一段時間可獲任用。
一日入仕,終身為官,是我國現有干部體制的特色之一。引咎辭職者留在體制內,保留待遇,異地做官,甚至明辭暗升,這就在所難免了。許多實施引咎辭職的國家則不然。韓國官員引咎辭職后,一般情況下將不再擔任公職,一個人的政治生涯也就就此結束;新加坡官員引咎辭職后,不僅不再有擔任公職的機會,就是下海經商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一些高收益的行業和涉及公眾利益的行業是禁止引咎辭職者進入的。引咎辭職者異地做官,是我國干部任用中的一種怪胎。
引咎辭職者異地做官,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體制和制度的弊端。現行制度中官員的權責不清,問題發生后不好認定責任。同時,現行的引咎辭職往往是一般性要求,有關規定大多粗線條,彈性空間過大。比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中涉及的“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缺乏可操作性。這樣一來,引咎辭職難以“對號入座”,偽“辭職”有機可乘。對引咎辭職后官員的去向沒具體規定,從而使引咎辭職者有僥幸心理,認為這里丟了官還能從別處找回來,有時還能換個地方享受更大的甜頭,于是,辭職后千方百計尋求異地做官的大有人在。
引咎辭職出現新的“官場秀”,是形式主義在作怪,其根子在于“官本位”的影響。“官本位”樹大根深,造成官員引咎辭職難度很大。多少年來,官場風險小,官員在某位子上“砸鍋”了,“拍屁股走人”,異地做官,甚至做更大、更肥的官。由于官員主動引咎辭職的終究不多,一些地方政府在重大責任事故發生后責令相關官員引咎辭職,往往只是平息民憤,暫避風頭。在所謂的“引咎辭職”中,“歪嘴和尚”把經念“歪”,片面強調不能“一棒子打死”
,從而“從輕發落”,一“辭”了之,有的還以辭職取代紀律、法律責任追究,引咎辭職便成了少數人的擋箭牌和護身符。
責任重于泰山。只有切實加大責任追究力度,讓辭職者付出沉重的政治生命代價,才能體現引咎辭職制度的嚴肅性。在全國范圍內的“問責風暴”深得民心,強化官員問責,引咎辭職制度勢必不斷完善,使之既不能局限于責任事故領域,又不成為“問題官員”逃避責任的避風港。
“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為了讓引咎辭職制度真正起到既教育本人,又警示他人的實際效果,務必建立“為政平庸者下,決策失誤者下,影響惡劣者下,群眾不滿意者下”的良性運行機制,啟動國家程序追究官員的失察責任和不作為責任,建立綜合性的評判機制,并結合社會輿論加以評判,不斷推進引咎辭職制度建設。當前,國家亟待規范引咎辭職辦法,就官員必須引咎辭職的具體情形、不辭職的不利后果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從而促進有“咎”可引,有“咎”必辭,從制度上杜絕引咎辭職者異地做官的不正常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