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雖然主動透案,但其交代的案發原由卻引起強烈質疑
兩份被告人精神病鑒定書結果截然相反,辯控雙方激烈庭辯
新聞索引:今年情人節前夕,徐州師范大學大三學生張凡因與女友徐州工程學院大二學生張雪(化名)發生爭
執。在其于徐州市銅山新區租住的房間內,失去理智的張凡喪心病狂地持刀瘋狂刺向戀愛1年多的女友。案發當晚,張凡到徐州市公安局云龍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投案自首”。銅山縣公安局經現場勘察,發現赤身裸體倒在血泊中的張雪竟然被刺了48刀。昨天上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案件圍繞“被告是否是精神病患者”、“被告是否有自首情節”等情節展開了三個半小時的激辯。鑒于案情復雜,徐州中院并未當庭作出判決。
案發:女大學生被捅48刀
今年2月12日晚上11時許,離一年一度的“情人節”只有1天了。徐州市云龍公安分局青年派出所突然來了個手上肌肉斷裂的年輕人。神情恍惚地對民警稱自己與女友發生了爭執,在出租屋內殺死了女友,來“投案自首”。見案情重大,云龍區公安部門迅速與案發地銅山縣公安局取得了聯系。當晚,銅山縣公安局在銅山新區梅園小區一處房間內,發現屋內居家所需一應俱全。被害人全身赤裸、身體上染滿了血跡。經現場勘察,公安部門發現被害人上身被刺46刀,下身被刺2刀,全身共48處刀口,身上部分肌肉已經斷裂。另外,自頸部、左胸背等位置的刀傷面積巨大。據了解,死者與張凡于2002年9月份相認識并相戀。并于2003年開始同居。
公安部門在勘察的過程中還提取了沾有血跡的毛衣、毛褲,經認定,是張凡在案發當天所穿。另外,在一處器物上,公安人員還發現有不同于死者血型的血液,化驗發現,該血液來自張凡。隨后公安部門還了解到,在案發過程中,張凡曾與女友發生強力搏斗,張凡在此過程中手部受傷。據張凡陳述,當天案發后,自己手上受了傷,就和同學錢某一起到徐州四院看病。公安部門從錢某口中了解到,當天張凡情緒非常低落。在看完病后,張凡曾對錢某講要他好好學習,別學自己。錢某說,張凡平時喜歡玩電腦、玩游戲。而且脾氣暴躁,經常一言不和就動手亂丟東西。當天下午四點多雙方一起去泡吧,一直玩到了深夜。公安部門隨后從徐州四院當值急診醫生處了解到,當時來看病者有兩人,傷者稱傷口系不小心劃破,醫藥費系同來男子交付。在審訊過程中,張凡稱系因女友在情人節前向自己索要昂貴的項鏈和手鏈引發爭執。后來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才捅死女友。今年5月24日,張凡被檢察機關批捕。7月1日審查起訴。據了解,張凡系南通海安人。死者張雪系蘇州人。
激烈庭辯緊扣三個焦點
到底為何引發禍端
昨天上午9:20,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張凡父母和受害人家屬以及親戚都趕了過來。記者注意到,死者學校的老師和同學10余人也來參加旁聽。被告張凡顯得焦躁不安,不時地抓耳撓腮,情緒非常激動。盡管公訴人一再要求張凡抬頭面對自己的眼睛,但張凡卻一直低頭不語。公訴人問張凡,你知道今天你在什么地方,你陳述一下案發過程?張凡說,回答什么?就低下了頭。面對公訴人的提問,張凡只說要抽煙。受害人家人的代理律師徐州卓爾群律師事務所的王純主任說,被告喪心病狂,刀捅女友48刀,案發前后的一系列舉動足以證明其極具表演天賦,殺人后裝傻,如果讓如此伎倆得逞,對整個社會具有極大的危害性。要求法院給被告判處最嚴厲的刑罰,同時附帶相關民事賠償20余萬。
在法庭上,公訴人提供了當天在出租屋內提取的血衣和沾有被告血液的相關器物,證實當天殺人的就是被告張凡。另外,就張凡指稱的案發原由,王純當庭出具了相關證據。一張銀行的存折顯示,在一年內的時間內,張雪父母曾給了她3萬多元,除了7200元的學費外,一年就有兩萬余元的開銷。因此,王純認為,金錢不是引起案發的原因。而且在案發前,死者已有鉑金項鏈。并當庭出具了銅山縣公安局退回的死者遺物之一,一條鉑金項鏈。徐州工程學院的學生小戴出庭證明死者生前就擁有這條項鏈。張凡生前的班主任當庭作證,說張凡生前生活很樸實,學習成績處于中游位置,平時待人很誠懇。多位證人都證明了這一點。
王純還指出,案發后張凡稱,死者生前愛慕虛榮,經常向自己索要錢物。王純提供的死者生前的記帳本則顯示:2003年3月23日買剃須刀35元、3月24日,張帆香煙7元、3月25日,給張帆10元......。據此認為,倒是被告大量花費死者錢款。而被告的辯護人則認為,帳目上顯示的只有小部分項目有張凡的名字,其余部分并不能認定系給被告所用。
另外,在法庭上,王純還出具了死者生前的日記。日記顯示:“2003年4月29日,今天是無聊的一天,對于張凡.....不知道該怎么照顧他.....;2003年5月1日,我畢竟有了張凡,我認為愛情是責任。2003年5月7日,愛情的壓力讓我窒息,最好不要戀愛。2003年5月23日,我要努力學習,參加自考。獲得本科文憑“。另外,在死者生前所遺留的錄音中,張凡說“我愛張雪,我們相親相愛......我保證今后不再亂花張雪的錢......若果違背誓言,天打雷劈,不得好死”。
被告有沒有精神病
在法庭上,兩份精神病鑒定書引發了控辯雙方更為激烈的爭辯。銅山縣公安局委托的徐州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室所做的鑒定書說,張凡患精神分裂癥,案發時處于發病期,作案系精神病理因所引發。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故無刑事責任能力。而南京腦科醫院司法精神科的鑒定顯示,被鑒定人被告張凡無精神病,作案時有責任能力。
受害人家屬指控,根據公安部門查實,被告2月8日從海安抵達徐州。2月12日下午3點,也就是案發后曾給父親張某打電話要求父親保重。晚上又一次電話要求父親照顧好母親。晚上10點又電話家里稱自己弄傷了女友。從這一些過程來看,張凡腦子完全正常。他極具表演天賦,善于偽裝,此后的一系列舉動均系裝瘋賣傻。而對這一說法,一直沉默不語的張凡當即指出“說我有病,你才有病的”話語,并向審判長再次提出了要抽煙的請求。
公訴人提供的與張帆在看守所關押期間多位“同號”犯人的證言顯示,張凡白天情緒躁動,晚上一般比較平靜。并對“同號”談心說自己因女友向自己索要昂貴的情人節禮物而殺了女友。如果不出這個事情,可能要和張雪結婚。張凡同學說,此前張凡性格內向。平時和女朋友吵架回來以后就亂丟東西,精神并無不正常。
被告辯護人認為,鑒定是一個高度復雜的過程,兩份鑒定書都是有鑒定權利的單位作出,作為提供給法庭的證據。究竟哪份可信?請求法庭查證。
自首情節能否成立
在法庭上,被告是否有有自首“情節”也成了一個爭議的焦點。張凡的辯護人認為,張凡有投案自首情節,法院應從輕判決。而死者張雪家人的代理律師王純認為,張凡雖有殺人后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的行為,
但未能如實地陳述自己的罪行,而是千方百計地推卸罪責,偽造精神病,故張凡構不成“自首”的法定要件,不能給予從輕處罰。王純說,被告裝瘋賣傻,情節非常惡劣。其行為干擾了辦案,應該受到最嚴厲的刑罰。受害人的母親孫女士告訴記者,如果張凡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自己將把官司進行到底。
在3個半小時的舌戰后,法庭經審理認為,關于對張凡故意殺人一案的指控的基本事實清楚。鑒于案情重大,法庭予以采信公訴人的公訴意見。但張凡是否具有刑事能力、是否構成投案自首等情節,法院將通過合議庭討論后擇日宣判。
關注:未婚校外同居該誰來管?
辦案人員昨天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該慘劇的發生與未婚校外同居有一定的關系,這些情況需要全社會的進一步關注。從事心理衛生咨詢工作的劉永宏女士說,“大學生同居的消極結果很難避免。過早進入兩人世界,與學校集體生活拉開距離,減少了參加學校活動、同學相處的時間,導致個人定位、社會適應上的偏差,缺少大學階段的人際關系鍛煉,將會影響畢業后工作中的人際關系處理。另外,同居的男女學生往往對對方有一種身心托付的心理定勢,一旦分手,受到的打擊通常會比單純談戀愛的人深,心理挫折感也越強,這種懊悔、憎恨如果演化成偏執,采取極端行為在所難免。因此大學生一定要認真考慮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不要輕率行事。
徐州市教育局宣教處處長張廣銀說,高教園區現有的學習和生活住宿的條件已經能夠很好地滿足學生的要求,個別學生以“個人空間”、“自由”的理由在外租房住甚至男女同居,是不合常理的。大學生在外租屋同居首先違反了校紀校規,不符合通常的社會道德,而且在校外租住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大學生的社會經驗不足,也容易成為犯罪分子的目標,受到不法傷害。
而據記者了解,就在前不久,教育部向全國發出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明確提出“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要求校外租房的高校學生搬回學校,極少數確需租房者要經本人和家長簽字報學校備案。因此,大學生同居該怎么管?確實應該引起學校和社會的進一步關注了。
快報記者 邢志剛 張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