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丈夫涉嫌重婚被追究刑事責任前,妻子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嗎?近日,鶴山法院受理了這宗離婚案。
申請離婚時,發現丈夫涉嫌重婚
原告沈女士因其夫離家多年不歸,對妻女不聞不問,雙方感情破裂,向鶴山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其與丈夫葉某離婚。案件受理后,
因被告長期離家,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有關訴訟文書,法院遂依法進行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后,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發現被告在外地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下子女,有重婚嫌疑,憤怒的她立即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鶴山法院遂將被告葉某涉嫌重婚行為的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并按“先刑后民”的原則,裁定中止離婚訴訟。
嫌疑人未歸案,離婚遙遙無期?
公安機關對葉某涉嫌重婚一案立案進行偵查。但數月過后,葉某仍下落不明,未能歸案。此時,已忍受了多年痛苦的沈女士不想再與葉某保持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為此,她向法院提出了恢復民事訴訟的申請。
司法實踐中素有“先刑后民”的原則,即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再追究民事責任。那么,對于沈女士與葉某的離婚糾紛,是否適用該原則,待法院就葉某的重婚案件進行審理后,才能再處理離婚問題呢?
訴訟繼續,不影響刑事處理
合議庭經評議認為,先刑后民原則,是對于同一法律關系引致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并存而言的,同一行為中,當出現刑事法律關系,同時也出現民事法律關系的情況下,后者以前者審結認定的事實為依據的案件,審理期間應當中止訴訟,先刑后民。而本案的性質為婚姻糾紛,審結的焦點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與否,至于被告有否觸犯刑律,是否構成重婚罪,應否受法律制裁,是刑律對被告行為進行懲罰的問題,離婚案件的審理并不依賴于重婚案的審結。如果離婚訴訟長期中止,對無過錯的原告是不公平的;而且先進行民事訴訟解決原、被告的婚姻糾紛,對以后追究被告葉某重婚罪的刑事責任并無影響,因為被告涉嫌的犯罪事實發生在離婚之前,如果其行為屬實,即使現在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也不會改變被告在此前侵犯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行為。
判決離婚,原告過上平靜生活
為此,合議庭決定恢復離婚訴訟程序,并向被告公告送達了開庭傳票。經審理,合議庭依法作出判決,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并根據本案情況和本地經濟水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沈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近日,一審判決生效,沈女士終于告別了往日痛苦的回憶,重新過上了平靜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