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洪)剛剛走出校門的大中專畢業生們陸續開始踏上工作崗位,擁有了自己人生的第一份勞動合同。勞動保障部門的人士提醒:要邁好在職在崗的第一步,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首先搞清楚勞動合同中常見的“見習期”“試用期”和“學徒期”這三個概念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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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期”、“試用期”或“學徒期”的有關約定,是勞動合同中必有的重要內容,而許多應屆畢業生對這三個概念還比較陌生,如何區分它們的異同呢?
見習期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于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的情況。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見習期滿,如果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用人單位可予以辭退。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核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而學徒期實際上類似于見習期,只是針對的人群不一樣,主要是指工廠在招收工人時進行崗前培訓這個階段。根據原勞動部1996年制訂的有關規定,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采用,并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
據介紹,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特約編輯Rea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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