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主體】據新華社電,今后,中央企業負責人離任或任期屆滿,都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毫無疑問,對中央企業負責人開展離任審計工作,對于增強其經濟責任意識、加強管理、增加經濟效益、促進經濟發展,特別是對其任職期間的客觀評
價和離任后的正確使用,勢必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由于離任審計是在中央企業負責人離任或任期屆滿時進行,因此它是一種事后審計,明顯存在著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
一是有“走過場”之嫌。由于離任審計是在決定被審計人即將升職或退休等情況下進行的事后審計,因此,審計人員操作起來難免帶有“感情色彩”。反正已經確定其升職或退休了,如果過于認真還會得罪人,弄不好還會遭到報復,不如簡單應付一下了事。
二是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在進行離任審計時,真正要對被審計人整個任期進行詳細審計,其難度可想而知。大凡被審計人的任期少則兩三年,多則三五年,審計年限跨度大,由于有關政策規定發生了變化,人員變動、業務量大等原因,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三是難以揭示短期行為。目前的離任審計只注重經營者任職期內的經營行為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完成了各項任期目標,而忽視了其任職期內的經營行為對本單位長遠發展和未來獲利能力的影響。其短期行為對被審計單位的今后發展極為不利,但現行的離任審計對這種情況并不能給予充分揭示。
四是“亡羊補牢,為時晚矣”。由于離任審計是事后審計,因此,被審計人在任職期間發生的錯誤或舞弊行為已都成了“既定事實”,也就是說,不能及時發現,無法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減少損失,不能有效地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因此,離任審計并非“靈丹妙藥”,而真正有效的手段還是要加大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頻率和力度,從而為離任審計做好“鋪墊”。(蔡紅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