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者:戒毒所干警疏于保障戒毒者人身安全釀打人事件遂索行政賠償
法院:干警制止打架對受傷者施救工作雖有瑕疵但非不作為無需賠償
新聞提示
吸毒者被送進公安局下設的強制戒毒所戒毒,卻遭同倉戒毒人員打傷。傷者認為,戒毒所干警勸架后,卻讓
怒氣未消的兩個戒毒人員同時返倉,致使兩人矛盾迅速激化,導致打人事件,戒毒所此舉疏于保障戒毒者人身安全,是行政不作為,遂狀告佛山市禪城區公安分局索行政賠償。
案經兩級法院審理,法院認定戒毒所工作雖有瑕疵但不違法,戒毒者劉鋼的行政訴訟日前敗北。
案情回顧
戒毒所里被同倉毆打 告公安請求行政賠償
2002年10月18日,佛山人劉鋼(化名)由于吸毒,被送入佛山市禪城區公安分局屬下的戒毒所強制戒毒。10月30日下午,劉鋼與同倉戒毒人員陳某因小事引起爭吵,戒毒所當班民警當時平息了糾紛,并對劉、陳二人進行了思想教育。然而,兩人之間的矛盾并未因此化解,就在當天下午17時許,倉內的兩人風波再起,陳某出手將劉鋼打傷。當班民警和保安員即前往制止后,又火速通知值班醫生為劉鋼驗傷,并將情況向當班所長匯報。因傷勢較重,劉鋼當即被送醫院治療,被確診為“氣胸、濕肺、肋骨骨折”等癥。一頓暴打害劉鋼花掉近6500元治傷。2003年1月21日,經由協商,這筆費用由陳某埋了單。
事隔近1年后的2003年9月1日,劉鋼將陳某打人事件報案。禪城區公安分局認定劉鋼的傷勢構成了輕傷,這意味著陳某將面臨刑事處罰。很快,警方將陳某刑事拘留。2004年2月13日,廣東公鑒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又為劉的傷情出具了法醫學咨詢意見,認為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劉未達傷殘等級;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分級”標準,則達十級傷殘。
明明是到戒毒所擺脫毒癮,卻挨同倉人員暴打惹來一身傷痛,劉鋼激憤難平。他認為,戒毒所負有保障戒毒人員在戒毒期間人身安全的法定義務,避免戒毒者的人身安全受損。但陳某和他發生爭執后,戒毒所工作人員沒有意識到兩人仍有矛盾激化的可能,說明干警對他身邊潛在的危險疏于防范,以致打人事件最終發生;打人事件后,戒毒所干警對陳某的暴行制止又不夠及時。為此,他以戒毒所行政不作為為由,將設立戒毒所的禪城區公安分局訴至法院,請求行政賠償。
兩審判決
戒毒所工作雖有瑕疵 但沒有不作為無需賠
審理中,戒毒所“讓吵架后的同倉戒毒人員同時返倉”的處理,究竟算不算行政不作為,劉鋼與公安局各持己見。
經過一審、二審,法院都作了相同的認定:首先,劉鋼因吸毒被送進戒毒所強制戒毒,期間,戒毒所向劉鋼明示了《戒毒人員須知》和《戒毒人員權利和義務》,對他作了入所前的教育。其次,監管民警發現劉、陳有口角之后即時予以了制止,并對兩人進行了談話、勸告等紀律教育。再次,劉、陳返倉后,劉剛即被陳毆打,戒毒所民警聞訊趕到毆打現場分開兩人,并叫當班醫生給劉鋼驗傷,將劉送院治療。
法院認為,從事態的發展環節可見,戒毒所已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了職責,不存在“不作為”。但法院對戒毒所的處理作了客觀分析,認為其工作存在瑕疵:劉鋼與陳某發生口角雖經及時制止和教育,但戒毒所應當預見兩人的矛盾尚未完全消除,卻讓兩人同時返倉,疏于繼續觀察,缺乏有效防范矛盾的進一步激化及避免傷害發生的意識。
盡管“工作有瑕疵”,法院最終認定,這尚不足以構成違法。因此,戒毒所工作人員在劉鋼戒毒期間,不存在《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的侵犯其人身權的情形,即無需對劉鋼做出行政賠償。(時報記者
黃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