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上半年,中國消費者協會與各地消協開展了“不平等格式條款”征集活動,其中電信業收費項目不明晰是消費者反映的一大熱點。無獨有偶,據上海市消保委統計,目前上海電信行業中的“霸王條款”最多,占總數比例39.9%。記者在西單移動營業廳采訪了前來購買手機卡的消費者,他們表示都對購買手機卡時簽訂的協議條
款不太在意。一位姓丁的移動老用戶對記者說:“我從來都沒看過協議的內容,即便是條款中有我不愿接受的內容,我還是要買它的手機卡,沒辦法,現在就是賣方市場,何必浪費時間呢?”一提起協議,盧女士甚是激動:“你說這電信行業,到底誰是上帝?我們就算知道這是霸王條款,那還不是照樣要簽嗎!”的確,用戶在購買電信服務業務之前,必須與電信運營商簽訂一份協議,同意運營商在協議中提出的要求,一旦消費者在協議上簽了字,就等于默認了合同上的一切條款。長期以來,電信業的各種名目繁多的“霸王條款”為消費者所詬病,諸如電信業收費項目不明晰、固定電話收費問題查無實據,經營者有權單方修改合同,電話卡余額過期作廢,手機停機后月租費依舊扣除等。
『提問 1』錢也有有效期?
北京的胡小姐在國外讀書,大概半年左右回國一次,可是她每次回國都要買一張新的手機卡,因為上一張手機卡因為她出國而超過了有效期“作廢”了,這幾十元錢的卡費連同卡里的錢一并打了水漂。她也曾和移動公司交涉過,但幾次下來都沒有結果,她可以申請停機,可是停機時間不能超過3個自然月,如果手機卡從停機之后的6個自然月內都沒有使用的話,那么手機卡就要自動銷號。胡小姐為了不浪費這張卡和里面的錢,每次出國前都把含有話費的手機卡送給朋友。幾年下來,她送出去的手機卡也有十來張了。在《神州行充值卡詳細使用說明》的眾多條款中夾雜著這樣的內容:從您的神州行儲值卡超過有效期起,我們會為您繼續保留號碼3個月,如果您及時充值,您將獲得新的有效期,同時您原有的被封存的余額將被累加到新充值的金額中。如果3個月內您沒有充值,將不能再進行充值,并被視為放棄號碼和所封存余額。胡小姐認為,卡上只標明“截至日期至某年某月某日”,未標明過期作廢、余額不退等字樣;如果充值卡內金額在續辦的有效期內仍未用完,必須再次購買新的充值卡,如此循環往復,就好像上了“圈套”,實在是強迫消費。據中消協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志介紹,消費者在付費后獲得手機卡的一個號碼和密碼的使用權,此時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而“有效期”終止,實際上只能是電信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不能將消費者之前所付的費用一并強制取消。經營者在充值卡過期后,將卡中的余額全部侵吞,這種做法于法無據。
『提問 2』業務公告“公告”誰?
中國移動通信移動電話“動感地帶”入網協議上清楚地寫明:北京移動通信公司有權對網絡采取擴容、調整、軟件升級等措施,并以業務公告或其他形式提前通知動感地帶的用戶,對因此導致的用戶通信中斷、號碼更改等造成的損失,移動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如果協議有變更,移動公司也將以業務公告或其他形式通知消費者,如果消費者對變更有異議,須在業務公告發出后一個月內與移動公司協商,否則將視為消費者已知悉并同意本協議的變更,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記者打通了北京市1860客戶服務熱線,得知當有新的業務出臺時,移動公司將以系統短信的方式告知消費者,而對于原來已有業務的變更,移動公司將可能不會采用這種方式,而是消費者自己到移動公司的相關網站上查詢。事實上,協議對此網站的網址卻只字未提。記者也在1860工作人員處得知移動公司的具體業務可能分布在該網站的不同位置上,并沒有一個系統用于告知消費者業務公告的版塊。而且一段時間之內,系統還會自動刷新,這樣,被過濾后的公告便完成了使命。
『提問 3』霸王條款霸到何時?
其實,近年來社會各界關于電信行業“霸王條款”的口誅筆伐一直沒有間斷過,但卻收效甚微。“霸王條款”何以如此霸道橫行?江西財經大學法律系的田恒先生對此發表了自己的看法,首先,生產者和經營者處于壟斷地位,無法形成激烈有序的競爭局面,消費者只能無奈地成為“刀俎”上的“魚肉”,被迫接受。其次,政府部門的職能轉換沒到位,沒有負起服務和監管的職責,對消費者利益受損熟視無睹,放任壟斷行業的經營者揮舞“利刃”。中消協的楊處長告訴記者,在現階段,由于公用服務業居于天然的強勢地位,消費者從來都是弱勢的一方,而沒有任何強制約束力。只能通過輿論監督的力量,向政府反映,向社會呼吁,將其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實進行公開披露,引起社會關注,也引起有關主管部門的重視,讓侵權行為人人喊打,一步步促成問題解決。北京市消協負責人指出,鑒于對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需要通過各種辦法減少合同格式條款的不公平給消費者權益造成的損害,一是提高消費者個人的維權意識;二是促進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盡早出臺《北京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規范合同格式條款的訂立程序和內容,加大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力度。三是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提高經營者自律意識,單方面制定合同格式條款時要做到公平、公正,不侵害消費者權益。若要根除“霸王條款”,引進市場競爭機制是必須,徹底打破壟斷,弱化電信業“老大”的傳統壟斷地位與壟斷優勢,努力促成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勢力均衡”。中國入世已進入了第三個年頭,電信業也隨之逐漸開放,消費者有了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后,“霸王”自然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董婧
董穎)
電信霸王條款將于年底銷聲匿跡
據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服務質量監督處副處長沈泳濤介紹,《電信服務規范》有望在年內正式發布施行,《電信用戶申訴受理判定標準》也正在加緊研究制定之中,有望于近期正式出臺。這意味著電信服務合同中備受消費者指責的霸王條款將于2004年年底前銷聲匿跡。
沈泳濤說,信產部已組織專家對原有《電信服務標準(試行)》及其配套的《電信服務標準網絡性能測試方法》進行修訂。截至目前,修訂工作已經基本完成,新版本標準有望于年內更名為《電信服務規范》后正式發布施行。全國統一的《電信用戶申訴受理判定標準》也正在加緊研究制定過程中。該標準目前已征求各通信管理局和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的修訂意見,也有望在近期正式出臺。
對此,作為中國消費者權益的代言人,中國消費者協會有何看法呢?記者采訪了中消協副秘書長武高漢先生,他向記者介紹了部分消費者反映的電信霸王條款。首先就是消費者反映強烈的電信卡有效期到期后余額不退、過期作廢。另外,還有電信指定銀行繳費不公平,消費者到指定銀行繳費,但銀行又要求消費者開立個人存款賬戶;合同免責條款不能免責;電信業務合同顛倒義務;運營商強行讓消費者接受運營商其它單方要約。
武高漢先生認為,消費者對于有瑕疵的電信服務應多進行投訴。同時,運營商也應該尊重并積累這些投訴。沈泳濤表示,今后數月,為了促進電信監管各項制度和整規措施的貫徹落實,全國電信服務質量監管工作的中心將逐步轉移到組織多層面、全方位的監督觀察活動上來。(焦艷玲)
編輯: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