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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同意書上記載著全麻的原因
29歲的馬衛花運輸毒品時被警方抓獲,從涉案的1606克毒品數量來看,馬衛花足以被判處死刑。
但馬衛花的辯護律師翁衛華當庭抖出一條爆炸性新
聞:警方在全麻狀態下,將馬衛花懷有的50天身孕強制執行了人工流產。
西部商報訊(記者
王堅)日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數量為1606克的運輸毒品案。僅從涉案毒品的數量來看,29歲的被告人馬衛花足以被判處死刑,盡管馬衛花沒有任何立功情節,但她的辯護律師卻為她作了罪輕辯護,理由是,馬衛花被警方抓獲時曾懷有身孕。
隨后,馬衛花的辯護律師翁衛華當庭抖出一條爆炸性新聞:警方在全麻狀態下,將馬衛花懷有的50天身孕強制執行了人工流產。據此,律師認為,對馬衛花的量刑不適用死刑,并請求法院從輕處罰。據悉,此案將于近日作出一審宣判。
2004年1月25日,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禁毒大隊將馬衛花抓獲,查獲海洛因1606克。
破案 查獲千余克毒品
據了解,馬衛花,女,今年29歲,甘肅省定西市人,高中文化。2004年1月25日,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禁毒大隊將馬衛花抓獲,當場從其隨身攜帶的馬夾中查獲毒品海洛因1606克。
馬衛花交代了運毒的全過程,“2004年1月18日,從前在新疆認識的一個叫灑力哈的人給我打電話,讓我從新疆幫他帶一些毒品到蘭州。1月24日早上,灑力哈讓我去烏魯木齊二醫院門口拿毒品,事成了給我5000元。等我到了醫院門口后,一個身穿皮夾克的小伙將一個紙袋交給我,紙袋里放著一件米黃色花格背心,該小伙說毒品就放在背心口袋里。今日下午6時40分我到蘭州后,灑力哈讓我到石油大廈。我打車剛到西關十字就被抓了。”
隨后,警方查獲海洛因七塊,此案稱得上是一起特大運輸毒品案。
馬衛花懷孕50天,但城關分局禁毒大隊民警卻將她帶到甘肅省康泰醫院做了人工流產。
懷孕 馬衛花竟被墮胎
2004年3月29日,馬衛花的家人為她請了一位叫翁衛華的律師。律師在看守所里會見了馬衛花,馬衛花說:剛做完人流手術,感到失眠、頭暈,有貧血癥狀。
馬衛花:民警強行帶我做人流
馬衛花告訴律師,她剛到看守所時并不知道自己懷孕,在進行例行尿檢時大夫告訴她已有身孕了。雖然她特別想要這個孩子,但城關分局禁毒大隊民警卻將她帶到醫院強行做了人工流產。
馬衛花的話讓律師非常驚訝: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檢察機關:確實做過人流手術
為慎重起見,翁衛華律師于5月底專程來到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調閱案卷。然而,翁衛華沒有找到這份手術同意書,便向檢察機關進行了通報。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深感案情重大,到甘肅省康泰醫院調取了相關證據。
果然,辦案人員從一份手術同意書上證實了馬衛花確實做過人流手術。之后,辦案人員又從城關分局調取了一份筆錄,證實了警方已獲悉馬衛花懷孕的事實。
問:你是否懷孕了?
馬衛花:被抓時我不知道懷孕了,我被抓后在送往看守所時,檢查說我懷孕了。
問:現在你有沒有懷孕反應?
馬衛花:這幾天我有懷孕反應,時常厭食、惡心,這個月沒有月經。
翁衛華律師告訴記者,這樣一份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不知為什么卻沒有出現在警方的卷宗中。
2004年7月23日,蘭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律師: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辯護 懷孕不適用死刑
2004年7月23日,蘭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馬衛花運輸毒品案。馬衛花的辯護律師認為,根據《刑法》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而馬衛花曾在2004年2月19日,在全麻狀態下,于懷孕50天左右被強制執行了人工流產,馬衛花完全符合刑法關于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其次,毒品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最后,馬衛花屬于初犯、偶犯,又屬受他人指使,本人認罪態度較好,故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城關分局婉拒記者
蘭州市5為了解馬衛花被強制執行人流手術的原因,連日來記者多次來到城關分局采訪,但始終沒有得到正面答復。
前日,記者撥通了其中一位辦案人員的手機,他稱自己只參與了抓捕工作,由于案情重大,之后由專案組負責,并且目前他已調離禁毒大隊,具體的情況他并不清楚。他建議記者攜帶介紹信按照程序去采訪。
昨日上午,記者攜介紹信來到城關分局,當記者說明來意后,主管宣傳的負責人讓記者直接去禁毒大隊。而禁毒大隊的負責人聽說此事后稱,事情是經過逐級上報,領導同意后才這樣做的,并稱負責此案的民警出差了,讓記者過幾天再來。
隨后,記者找到該局負責禁毒工作的主管副局長,但他也沒有正面接受采訪,只是讓記者去找蘭州市公安局辦理采訪手續。然而蘭州市公安局有關人員給記者的答復是:此案還沒有宣判,最好去蘭州市中院了解情況。
警方能強制墮胎?
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馬衛花究竟是無知還是另有隱情?
在2004年7月23日庭審時,公訴機關出示了住院號為15609的《甘肅省康泰醫院手術同意書》:馬衛花,女,29歲,單位:城關分局,術前診斷:懷孕50天,要求終止妊娠,手術名稱:人工流產術,麻醉選擇:全麻(因患者不合作,城關分局隊長要求強制執行)”,而在最后的簽名上簽的是“城關分局禁毒大隊”字樣。
對此,人們不禁要問:警方強制執行墮胎的行為究竟是誰賦予的權力?
警方涉嫌濫用職權
甘肅雄意律師事務所、馬衛花的辯護律師翁衛華表示,對于懷孕婦女犯罪,無論她所犯的罪刑多么嚴重,懷孕的胎兒總是無辜的。而馬衛花的人流手術是在未征得本人同意下被警方強制執行的,這種做法嚴重侵犯了胎兒的存活權和母親的生育權,從這一點上講,執行強制墮胎行為的公安機關涉嫌濫用職權。
責任編輯:孫琦